台灣毒品怎麼分級?常見毒品有哪些?
很多人聽過「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但不清楚具體包含哪些物質。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這是危害最嚴重的等級,刑責也最重。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MDMA)、罌粟、古柯及其相類製品。安非他命是台灣最常見的二級毒品案件類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他命)、FM2、西可巴比妥、一粒眠及其相類製品。愷他命在年輕族群中特別常見。
第四級毒品:蝴蝶片(阿普唑他)、二丙烯基巴比妥及其相類製品。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毒品分級並非固定不變,行政院會依實際濫用情形調整品項。同一種物質可能因為新的研究證據而被調整級別。
各級毒品刑責有多重?
毒品刑責會因為「行為類型」和「毒品級別」而有很大差異。以下分別說明毒品刑責中最常見的幾種行為類型。
施用毒品的刑責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 施用第一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和第四級毒品的施用,依據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並非以刑事處罰,而是處以行政罰鍰:
- 施用第三級毒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接受6至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 施用第四級毒品: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接受4至6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毒品的刑責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 持有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持有的數量達到一定重量,刑責會大幅加重:
- 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毒品的刑責
販賣是所有毒品行為中刑責最重的。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第三級毒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第四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的刑責
「轉讓」是指無償提供毒品給他人,與販賣的差別在於沒有收取對價。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 轉讓第一級毒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達到一定淨重時會加重其刑: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意圖販賣而持有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即使尚未實際販賣,只要有販賣的意圖而持有毒品,刑責就已經很重: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流程是什麼?
對於施用毒品的人,法律並非只有處罰,也有治療性的處遇措施。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施用毒品者的處理流程如下:
第一階段:觀察勒戒
當檢察官發現有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會聲請法院裁定進行觀察勒戒。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觀察勒戒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在這段期間,勒戒處所會評估當事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 無繼續施用傾向: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是最好的結果。
- 有繼續施用傾向:進入第二階段的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期間,依據同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受勒戒人每週可以接見一次,每次三十分鐘為限,接見對象通常限於配偶及直系血親。
第二階段:強制戒治
如果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強制戒治期滿後,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年內再犯的後果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如果在三年內再次施用毒品,檢察官會依法追訴,不再給予勒戒或戒治的機會,而是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三年後再犯,則重新進入觀察勒戒流程。
戒癮治療與緩起訴是什麼?
除了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之外,還有一條對當事人更有利的路徑——戒癮治療搭配緩起訴處分。
什麼是戒癮治療?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檢察官可以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被告,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的內容包含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及毒品檢驗等。
戒癮治療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單次期程最長一年。這代表當事人不需要被關在勒戒處所,可以維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哪些人不適合戒癮治療?
並非所有施用毒品的被告都能獲得戒癮治療的機會。依據相關規定,以下情形不適合給予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 故意犯其他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 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 另案羈押或正在執行有期徒刑
戒癮治療期間要注意什麼?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必須按時到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並遵守檢察官的各項指示。以下情形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 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 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治療超過三次
- 對觀護人或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 尿液檢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前十五日內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戒癮治療的費用,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由被告自行負擔。
被查到施用毒品,第一步該怎麼做?
如果自己或家人因為施用毒品被查獲,以下是我們建議的處理步驟:
第一,盡早尋求律師協助。 毒品案件的處理有很多法律上的細節,例如是否符合戒癮治療的條件、如何爭取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這些都需要專業判斷。
第二,了解自己的處境。 確認被查獲的毒品級別、行為類型(施用、持有或其他)、是否為初犯,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後續的法律處理方向。
第三,配合程序但保障權益。 在偵查過程中配合檢察官的程序,但同時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被忽略,例如是否有機會申請戒癮治療。
第四,主動戒毒。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應為其治療,並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主動求助不但有助於戒除毒癮,在法律上也是有利的表現。
常見問題
持有少量毒品也會被判刑嗎?
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即使數量很少,依法仍然構成犯罪。但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如果純質淨重未達五公克,則是處以行政罰鍰而非刑事處罰。實務上,數量的多寡會影響法官量刑的輕重。
毒品危害講習是什麼?
施用或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受到行政裁罰的人,會被要求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收到通知後,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如果因病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可以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延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幫朋友拿毒品算轉讓嗎?
如果是無償幫朋友取得毒品並交付,可能構成轉讓毒品罪。即使自己沒有施用,只要有「交付」的行為,就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建議遇到這類情況,務必拒絕並遠離。
毒品刑責的法律問題往往比想像中複雜,不同的行為類型、毒品級別、是否初犯,都會直接影響毒品刑責的輕重和最終結果。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毒品案件的困擾,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 電話: 0968-880-580
- LINE: @laws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