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賣屋三個月後被要求賠償20萬
傅先生以600萬元將名下一間中古屋賣給林先生,雙方在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現況交屋」,交屋過程順利完成。
沒想到三個月後,林先生突然來信主張房屋有多處瑕疵——包括浴室漏水、牆面壁癌、門窗密封不良等問題,要求傅先生賠償修繕費用20萬元。面對這筆賣屋修繕費賠償的要求,傅先生感到非常錯愕,認為這些都是中古屋常見的屋況,而且當初已經約定現況交屋,怎麼還要負責?
傅先生在朋友介紹下來到法律萬事答諮詢。我們的律師團隊仔細研究案情後,認為傅先生有很高的勝算,隨即協助傅先生進行訴訟答辯。
法律攻防:三大關鍵讓賣方成功免賠
我們的律師團隊在訴訟中提出三項關鍵主張,最終成功為傅先生爭取到全額免賠的結果。
第一,現況交屋約定的效力。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同條第2項也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本案雙方在買賣契約中已明確約定「現況交屋」,代表買方林先生同意以房屋當時的狀態承買,對屋況有所認知和接受。
第二,買方未盡驗屋義務。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林先生在交屋時並未進行驗屋,也未委託專業人員檢查屋況,交屋當下更未提出任何異議。法律上,這等同於林先生已經承認房屋的狀態。
第三,逾期通知失權。 同樣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發現瑕疵後應即時通知出賣人。然而林先生在交屋三個月後才提出瑕疵主張,且其所主張的浴室漏水、壁癌、門窗問題,都是依通常檢查方式即可發現的瑕疵,並非隱藏性瑕疵。遲至三個月後才通知,已經超過合理期間,依法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判決結果與案件啟示
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律師團隊的主張,認定林先生的賣屋修繕費賠償請求無理由,判決傅先生無須賠償任何費用。
這個案件帶給我們幾個重要的啟示:
對賣方而言: 在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現況交屋」條款,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此外,交屋時最好製作屋況紀錄或拍照存證,作為日後可能糾紛的證據。
對買方而言: 交屋前務必做好驗屋工作,最好委託專業驗屋公司進行檢查。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買方必須在發現瑕疵後即時通知賣方,否則將喪失這項權利。
對所有人而言: 房屋買賣金額龐大,交易前後的每個環節都可能影響雙方權益。無論你是買方還是賣方,遇到糾紛時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往往能避免更大的損失。
如果你也遇到賣屋修繕費賠償的糾紛,或想了解如何在售屋過程中保障自己的權益,歡迎聯繫法律萬事答,我們的律師團隊隨時為你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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