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大法庭裁定在講什麼?
2020年12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了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統一了一個長期困擾司法實務的法律爭議:把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對方拿去詐騙並提領贓款,出借帳戶洗錢罪是否成立?
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台灣的詐欺案件中,「人頭帳戶」幾乎是標準配備。詐欺犯會透過各種手段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讓被害人把錢匯入這些帳戶後再提領一空。而出借或出賣帳戶的人,過去在各法院的判決結果差異很大,有的判洗錢罪正犯,有的判幫助犯,有的認為不構成洗錢罪。
大法庭裁定的目的,就是要統一出借帳戶洗錢罪的法律見解,讓全國法院有一致的判斷標準。
案件的事實背景
本案的被告黃先生,在2017年10月間,將自己名下金融帳戶的提款卡和密碼提供給不認識的成年人使用。對方隨後在社群網站上刊登販售手機的虛假訊息,使被害人受騙匯款到黃先生的帳戶,款項旋即被提領一空。
檢察官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起訴黃先生。這個案件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由於各庭見解不同,最終提交大法庭作出統一裁定。
法院的結論是什麼?
大法庭的結論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出借帳戶不是洗錢正犯,但可能是洗錢幫助犯。
具體來說,裁定的主文是: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什麼不是洗錢正犯?三個核心問題的白話解釋
大法庭在裁定中詳細分析了三個核心問題,以下用白話說明。
問題一:什麼行為才算「洗錢」?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三種類型:
- 移轉或變更犯罪所得(第1款)——例如把贓款轉帳到海外
-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第2款)——例如透過多層轉帳切斷金流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犯罪所得(第3款)——例如明知是贓款仍收下
大法庭認為,單純把帳戶交出去的人,既沒有親自提款(所以沒有收受、持有犯罪所得),也沒有主動移轉或變更犯罪所得,因此不符合第1款和第3款的洗錢行為定義。
至於第2款的「掩飾或隱匿」,大法庭指出,被害人把錢匯入帳戶時,金流仍然透明可查,並沒有造成金流斷點。要等到款項被提領之後,才會產生掩飾、隱匿的效果。而出借帳戶的人如果沒有參與後續的提款行為,就不構成第2款的洗錢行為。
簡單來說:你只是交出帳戶,沒有親手去做「洗」的動作,所以不是洗錢的正犯。
問題二:洗錢罪需要「明知」嗎?
有些人主張,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應該要求行為人「明知」帳戶會被用於洗錢,才能成罪。大法庭否定了這個說法。
大法庭指出,依據我國刑法關於犯罪故意的規定,除非法律明文要求「明知」,否則犯罪故意應包含「確定故意」(明知並有意)和「不確定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兩種。洗錢防制法並沒有「明知」的要件限制,因此不確定故意也可以成立洗錢罪。
白話來說:你不需要「確定知道」帳戶會被拿去洗錢,只要你「預見到可能會被這樣用」卻還是提供了,就有可能成罪。
問題三:那為什麼還可能是幫助犯?
依據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是指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但自己沒有參與實行犯罪行為的人。
大法庭的邏輯是這樣的:詐欺犯取得帳戶後,讓被害人匯款進去再提領出來,提領的動作造成了金流斷點,這就是「洗錢」。詐欺犯本身成立洗錢罪的正犯。而出借帳戶的人雖然沒有親自提款,但提供帳戶的行為確實幫助了洗錢的實現。
因此,如果出借帳戶的人在主觀上認識到——帳戶可能被用來收受和提領犯罪所得,提領之後會產生切斷金流的效果——卻仍然提供帳戶,就構成洗錢罪的幫助犯。
這個裁定對一般民眾有什麼影響?
出借或出賣帳戶的法律風險
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之後,出借帳戶洗錢罪的法律風險更加明確:
第一,幾乎一定會被認定有預見。 法院的立場是,依一般人的社會通念,如果有人不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帳戶,反而來收購或借用別人的帳戶,還要求提供提款卡和密碼,正常人都應該能預見這可能是要拿去做不法使用。除非你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麼無法預見,否則法院很可能認定你具有不確定故意。
第二,洗錢罪的刑責不輕。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洗錢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是幫助犯,依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但仍然可能面臨有期徒刑的判決。
第三,還可能同時成立詐欺幫助犯。 出借帳戶除了洗錢罪的問題之外,通常還會被認定為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等於面臨數罪的風險。
常見的帳戶被騙情境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包括:
- 在網路上看到「借帳戶賺佣金」的廣告,把帳戶資料交出去
- 應徵工作時,被要求提供帳戶作為「薪資帳戶驗證」
- 網路交友對象以各種理由借用帳戶
- 地下錢莊或借貸業者要求提供帳戶作為「擔保」
不論是哪種情境,一旦帳戶被用於詐欺案件,帳戶持有人幾乎都會被列為犯罪嫌疑人,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證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帳戶已經被拿去用了,該怎麼辦?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帳戶被他人用於不法用途,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第一,馬上報警並到銀行掛失止付。 越早處理,能夠阻止的損害越大,也能證明你發現後立即採取了補救措施。
第二,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包括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交付帳戶的經過、任何能證明你被騙或不知情的證據。這些都是後續在司法程序中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材料。
第三,盡早尋求律師協助。 洗錢案件的辯護重點在於主觀認識的證明——你在交出帳戶時,是否預見到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律師可以協助你整理有利的證據和論點,在偵查階段就爭取不起訴或較有利的處分。
第四,不要再提供任何帳戶資訊給對方。 如果對方還在聯繫你,立即切斷聯繫,避免造成更多被害人和更大的法律責任。
實務上的辯護方向
面對洗錢幫助犯的指控,常見的辯護策略包括:
爭取不具有主觀故意。 如果能證明你是被精心設計的騙局所騙,確實無法預見帳戶會被用於犯罪,就有機會爭取無罪。但實務上,法院對這類辯解的審查標準相當嚴格。
爭取緩刑。 如果被判有罪,可以爭取緩刑宣告。法院會考量被告是否初犯、犯後態度、是否已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
爭取較輕的量刑。 幫助犯依法得按正犯之刑減輕,再加上其他有利因素(如自首、坦承犯行),可以爭取較輕的刑度。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的法律問題,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自身的法律處境,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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