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後可以撤回嗎?
許多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下聲請保護令,但事後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是雙方已經和解、關係修復,或者對方承諾不再施暴——而希望撤回聲請。這是完全合法的權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人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可以撤回保護令的聲請。換句話說,只要法院尚未裁定核發保護令,聲請人都有權利改變心意。
不過,這是一個需要謹慎考慮的決定。我們的律師團隊建議,在決定撤回之前,務必仔細評估自身的安全狀況,確認撤回後不會讓自己陷入更危險的處境。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回保護令聲請?
常見的撤回情境包括:
雙方已達成和解: 施暴者真心悔改,雙方透過協商或調解達成共識,被害人認為不再需要保護令的保護。
關係已經結束且安全無虞: 雙方已分居或離婚,被害人已搬離原住所,物理上已經隔離,不再有接觸的風險。
誤解或衝突已釐清: 部分案件是因一時情緒激動而聲請,事後發現情況並非如此嚴重。
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例如雙方同意接受家庭諮商,或透過其他法律途徑(如離婚訴訟)一併處理。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有上述情形,撤回前仍應審慎評估。如果施暴者是在威脅或脅迫下要求你撤回,這本身就構成家庭暴力行為,千萬不要屈從。
撤回的時機限制為何?
保護令聲請的撤回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必須在法院裁定前撤回。 一旦法院已經做出裁定——無論是核發或駁回——聲請人就無法再撤回聲請。如果保護令已經核發,想要終止保護令的效力,必須另外聲請撤銷保護令,程序完全不同。
撤回必須以書面為之。 口頭告知法院或對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正式提出書面的撤回聲請狀。
向原管轄法院提出。 撤回聲請狀必須向原本受理保護令聲請的法院提出,不能向其他法院提出。
撤回後會有什麼效果?
保護令聲請一經撤回,法律效果如下:
聲請視為未曾提出: 撤回後,該次聲請在法律上等同從未提出過,法院不會繼續審理。
不影響未來聲請權利: 撤回不等於放棄權利。日後如果再發生家庭暴力情事,被害人仍然可以重新聲請保護令。
不影響刑事程序: 如果施暴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如傷害罪、恐嚇罪),撤回民事聲請並不會影響檢察官的偵查或起訴。刑事程序和民事保護令程序是各自獨立的。
不會留下不良紀錄: 撤回聲請不會對聲請人產生任何不利的法律紀錄。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有何不同?
三種保護令的性質和撤回方式各有差異:
通常保護令: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法院經審理後裁定。如果是被害人自己聲請的,可以在裁定前撤回。
暫時保護令: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在裁定前如認有必要,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的效力在通常保護令裁定後即失效。
緊急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由於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並非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無法自行撤回。
撤回聲請狀範例
以下提供民事撤回聲請狀的基本格式,供參考使用:
民事撤回聲請狀
案號:(填寫法院案號,例如:115 年度家護字第 000 號)
聲請人:(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相對人:(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為撤回保護令聲請事:
聲請人前就上開案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乙案,茲因(簡述撤回理由,例如:雙方已達成和解,聲請人認無繼續聲請之必要),爰依法撤回本件聲請。
此致
(管轄法院名稱)家事法庭
聲請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撰寫聲請狀時,建議將撤回理由寫得具體明確,並確認案號、當事人資料正確無誤。如果不確定如何撰寫,歡迎向我們的律師團隊諮詢。
撤回前的重要提醒
在決定撤回保護令聲請之前,請務必考慮以下幾點:
確認自身安全: 這是最重要的考量。如果施暴者仍有暴力傾向,或者你是在對方的壓力下考慮撤回,請不要輕易撤回。
保留相關證據: 即使決定撤回保護令聲請,也建議保留所有與家庭暴力相關的證據(驗傷單、照片、錄音、通訊紀錄等),以備將來需要時使用。
善用諮詢資源: 除了法律萬事答的律師團隊,你也可以撥打 113 保護專線尋求協助,或向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諮詢。
考慮替代方案: 有時候,維持保護令但搭配其他措施(如家庭諮商),可能比撤回保護令更能保障你的權益。
如果你正在考慮撤回保護令聲請,或對保護令相關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法律萬事答,我們的律師團隊會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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