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緣起 林某明知愷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第三級毒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與危害性,卻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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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1條 第2項
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 條 第 1 項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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