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 法律諮詢
豐富的毒品犯罪處理經驗
提供您即時的法律援助

諮詢專線 0968-880-580

您需要法律諮詢的理由
01
讓自己安心

當您陷入毒品犯罪的困境中,內心不免感到恐慌和不安。您或許不清楚自己可能面臨的刑責,這時候,我們的諮詢將成為您安心的良方。透過專業律師的幫助,您能夠瞭解案件最好和最壞的可能結果,消除內心的不確定感!

02
獲取專業法律建議

毒品案件的判決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包括犯罪類型(施用、持有、轉讓、販賣⋯)、毒品種類、數量、販毒對象、是否有共犯、是否累犯、犯後態度、動機和智識程度等。我們擁有豐富的經驗,處理過眾多毒品案件,能夠幫您全面評估案件,提供專業法律建議。

03
爭取最好的訴訟結果

我們的律師依據多年來處理眾多毒品案件的經驗,深知如何在毒品案件中有效為被告辯護。在諮詢過程中,我們會分析各種案情發展的可能性,並為您提供最適合情況的法律建議。讓您了解可以採取哪些步驟來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您可以有另一種選擇
聲明異議

在觀察、勒戒後,又被檢察官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戒治。如果認為檢察官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有誤,可以向法院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聲請重新審理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可以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1條 第2項

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抗告

對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爭取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被告,可以向檢察官請求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自費到指定的醫療院所進行戒癮治療流程,而不用到勒戒所觀察勒戒。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 條 第 1 項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面對毒品案件
迅速行動是關鍵!
我們深知處理毒品案件的即時性,時間對於您而言非常寶貴。因此,我們建議您越早採取行動,越有利於您的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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