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民眾以為,只要「沒有騙人」、「只是幫忙拿東西」,就不會構成犯罪,但法院最新判決提醒,這正是詐騙集團分工運作中,最容易讓人誤入歧途的一環。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陳小姐自113年9月起,透過 Telegram 與暱稱「村哥」的不詳成年人聯繫,加入詐騙集團,並依指示擔任俗稱「取簿手」或「收簿手」的角色,專門負責前往指定地點,收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的物品,再轉交或放置到其他地點,供詐騙與洗錢使用。
詐騙集團怎麼找人?「高薪、免經驗、只拿東西」
判決認定,詐騙集團先於113年10月11日,在臉書社團「我們都是苗栗人」內,以「匿名參與者」名義張貼徵人貼文,主打「急需工作人員」、「偏門工作」、「當天可拿4萬到38萬元」,並留下 Line 帳號吸引求職者上鉤。
這類貼文通常刻意不說清楚工作內容,只強調「簡單」、「來錢快」,實際上就是要找人提供或收取金融帳戶提款卡,成為詐騙金流的一環。
「車手」、「取簿手」在詐騙裡做什麼?
法院說明,詐騙集團為了避免核心成員曝光,會刻意分工:
帳戶提供者(人頭戶):交出存摺、提款卡
取簿手/收簿手:負責「接觸物品」,把提款卡從一個地點拿到另一個地點
車手:實際提領或轉移詐騙所得
上游窗口:透過 Telegram、Line 遠端指揮,全程不露面
被告在本案中,正是負責「只拿東西、不碰錢」的取簿手角色,表面上看似只是跑腿,實際上卻是讓詐騙金流得以運作的關鍵環節。
警方設局查緝 菸盒成為關鍵證物
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徵人貼文,隨即佯裝應徵蒐證。聯繫過程中,Line 暱稱「機車」的詐團成員謊稱工作是「娛樂城代收代發」,並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作為資金流轉使用。
警方為釐清整體運作模式,與對方約定於113年11月20日,在桃園市某處以「放置菸盒」方式交付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的物品,警方放置後立即在現場埋伏。
同日下午5時25分,被告依「村哥」指示騎機車前往,並在收取菸盒當下遭警方逮捕,相關帳戶尚未實際流入詐騙集團,犯罪行為因此止於未遂。
「沒騙人、沒拿錢」仍然成立犯罪
法院特別指出,被告雖未直接對被害人施詐,也尚未實際提領或使用帳戶,但其明知詐騙集團以不正方式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仍依指示到場取件,其行為已足以構成以詐術等方法非法收集帳戶的未遂犯。
換言之,只要明知帳戶用途不單純,仍協助收取、轉交,就可能成立犯罪,並非一定要「親自騙人」才會有刑責。
【律師觀點/法律小教室】
Q1:我又沒有騙人,只是「幫忙拿東西」,這樣也犯法嗎?
會。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親自打電話詐騙、對被害人說謊,才會構成犯罪。但法院一再強調,只要明知帳戶、提款卡是要給詐騙集團使用,仍協助收取、轉交或保管,就已經是詐騙與洗錢犯罪鏈的一環。
本案中,被告雖然只是負責到場「取菸盒」,仍被法院認定構成非法收集帳戶的未遂犯,關鍵不在於有沒有碰錢,而在於是否知道這些東西用途不單純。
Q2:第一次當車手、取簿手,法院會判比較輕嗎?
不一定。
「第一次犯」只能算是量刑時的參考因素之一,並不是免死金牌。實務上,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使是第一次,也不一定判輕:
明顯知道是詐騙集團
收取的是提款卡、存摺等高風險物品
有多次取件、轉交紀錄
報酬明顯異常偏高
法院通常會認為,這類角色對詐騙金流具有實質幫助,不會因「只是第一次」就輕輕放過。
Q3:帳戶還沒真的被用來騙錢,為什麼還是有罪?
因為法律處罰的是「危險行為」,不是只等結果發生。
像本案一樣,警方在帳戶實際流入詐騙金流前就逮人,屬於「未遂」。但未遂並不代表無罪,只是刑責可能相對完成犯略輕。
立法與實務的重點在於:只要行為已經足以造成社會重大風險,就會介入處罰,避免更多被害人出現。
Q4:哪些工作訊息,一看就要提高警覺?
律師實務上最常見的高風險關鍵字包括:
「高薪、免經驗、當天領現」
「只跑腿、不用碰錢」
「代收代發」、「娛樂城帳務」
「借帳戶一下」、「帳戶配合幾天」
聯繫方式只用 Telegram、Line,不見面、不簽約
只要出現其中兩三項,就應該立刻拒絕,否則一不小心,跑腿就可能變成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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