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害人也是幫詐騙集團領款的車手,這是怎麼回事?台南麻豆警分局將計就計,溯源逮捕吳姓、溫姓2名取款車手,2嫌才在台中涉犯詐欺又被釋放,南下台南再犯案,另涉及4千萬詐騙案。
台南麻豆20多歲周姓男子被詐騙集團詐騙,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公司」驗證,並幫忙取款就能錄取成為「員工」,結果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本身也是被害人。
周男的帳戶成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詐騙到的一筆21萬7000元在8月31日下午匯進帳戶,詐騙集團派出溫姓、吳姓2名車手向周男取款,由溫向周「收水」取款,再由吳向溫取走詐騙贓款,製造斷點逃避警方追緝。給周男領款的酬勞則是3000元。
但當周男到華南銀行麻豆分行臨櫃提款21萬7000元時,行員警覺性高,懷疑是「非自願性人頭帳戶」,趕緊通報麻豆警分局旋即組成專案小組,逮捕周男。
警方交付假鈔給周男上繳詐騙集團上游「收水」的車手,偵查隊隊長王宥薦帶隊和麻豆派出所兵分多路埋伏。
而溫、吳2車手為躲避警方查緝,屢更換面交地點,但逃不過警方追捕,先逮捕36歲吳男,另1組專案人員也順利逮捕溫男到案,並起獲犯案用手機4支、署名「王瑞琪」貸款專員識別證、贓款收據。
麻豆分局昨天將吳、溫2人依涉嫌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因周男帳戶內還有其他詐騙匯進的款項,吳、溫2嫌並涉及台南歸仁地區4千多萬元重大詐欺案,及大台中地區多起詐騙案,今天(2日)台南地檢署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麻豆分局說,詐騙集團布下求職陷阱詐騙不知情的民眾提供銀行帳戶,變成詐騙工具的「非自願性人頭帳戶」,民眾要小心,本案的周男另案也要函送檢方偵辦。
近年來,詐騙集團花招百出,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最近透過上網找兼職的方式,騙取求職人將帳戶提供,並且告知工作就是幫忙領錢,進而將求職人推入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罪的火坑。
刑法上所謂詐欺罪,是行為人利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意思,進而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詐騙集團,而受到財產上損害,刑責5年以下。又刑法為了處罰共同犯詐欺罪之人,設立加重詐欺罪,只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即會成立加重詐欺,刑責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會遭判強制工作3年不等,法律規範此罪,不僅為了懲罰被告,也是要讓被告知道,不認真找正當職業,就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而本案例中,周姓男子在網路上找工作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帳戶使用,並且將匯入之金錢提領,交付給溫姓、吳姓車手,周姓男子成為提供帳戶及車手,而溫姓、吳姓男子則為收水之車手,三人以上共犯罪,自是成立加重詐欺罪。
提醒民眾,在上網找工作之餘,一定要確實查明對方公司是否合法,若是要交付提款卡及帳戶等,更是要多加留意是否為詐騙集團所使用。現今詐騙集團猖獗,常佈下求職陷阱,提醒民眾多加留意對自身較有利。
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