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

更新日期:2023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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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 範例 1

交通事故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民國110年5月7日12時12分許,甲方駕駛自小客車(車牌號碼:AB1234)與乙方駕駛自小客車(車牌號碼:CD5678)在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234號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雙方車輛均受損,乙方並受有肢體外傷。今甲乙雙方就本件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和解條件如下:

一、甲方賠償乙方新臺幣壹拾萬元,當場以現金一次付清,不另立據。

二、甲方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及強制責任險等一切賠償範圍。

三、乙方同意放棄民、刑訴訟權益,若有違反本和解條件,乙方願無條件賠償甲方二十倍賠償金。

上述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甲方: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和解書 範例 2

車 禍 和 解 書

甲 方:
乙 方: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110年5月6日 中午12時12分許,發生於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與松壽路口,由甲方騎乘所有車號:ABC-123號之機車與乙方駕駛所有車號:DE-4567號之自小客車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受有體傷,甲乙雙方上開車輛均受有損壞。

和解內容:
就此車禍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 乙方願賠償甲方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元整(含甲方機車修理費貳仟元;但不含強制責任險),並於110年5月7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 強制責任險由甲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乙方投保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三、 乙方願自行負擔車號:DE-4567號之自小客車一切修理費用,甲方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四、 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甲方並不再追究乙方之刑事責任。
本和解書一式3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另一份交由警察機關留存。

甲 方: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乙 方: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8 日


和解書 範例 3

車禍和解書

甲方:法律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萬事答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民國110年5月7日12時12分,甲方駕駛車號AB-1234號自小客車於新北市文化路一段12345號前追撞前車,致乙方所駕駛之車號CD-5678號自小客車車輛尾部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負擔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

2.乙方自行將事故車輛送往汽車維修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到場會勘,甲方對估價金額無異議的話,即現場支付維修費用予汽車維修廠。

3.本次事故雙方同意依上述方法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

三、 立書人:


甲 方:法律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地 址:新北市文化路2段12345號
電 話:0968-880-580

乙 方:萬事答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B123456789
地 址:新北市民生路12345號
電 話:0968-880-58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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