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審酌案件情節,認為適合用 簡易判決處刑 的話,就會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取代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不同於通常程序,為了節省法官的精力跟當事人的勞費,簡易程序力求便捷及迅速終結案件。因此,被告在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不開庭就會直接判決
在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法院簡易庭原則上可以不傳喚被告去開庭,就直接作出簡易判決。但是有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4項但書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法院會改用通常程序來審判:
1.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被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是被告被起訴的事實,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以及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兩罪的法定刑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又是累犯,依法應判處7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且不得緩刑,所以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所規定的範圍內,不可以用簡易判決處刑,必須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法院便會裁定「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2.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例如被告因詐欺案件被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查後發現被告有抗辯說提供帳戶是因為被騙,不是在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因此可見被告並沒有自白犯罪,如果被告的辯解是實情,那被告就有被判無罪的可能,自然應該改用通常程序來審判,而不適合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3.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例如車禍雙方當事人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才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法院應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時就會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
4.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例如被告觸犯公共危險罪,在偵查中自白犯罪,而且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有期徒刑2至3個月,併科罰金2至4萬元的科刑範圍,檢察官就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具體求處對被告科以有期徒刑2至3月,併科罰金2至4萬元,但是法院認為檢察官跟被告協商的刑度過重,所以不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二、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必須儘速達成和解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如果有想跟告訴人、被害人和解的話,必須加緊腳步,盡速達成和解, 達成和解後最好可以先打電話告知法院承辦股的書記官,然後儘快把撤回告訴狀遞交或寄送到法院,否則法官作出判決後,就沒有辦法撤回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然沒有撤回告訴期限的問題,但是被告有沒有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往往是法官量刑及是否給予緩刑的重點,所以同樣的,被告也是要盡速達成和解,並將已經和解的情事陳報給法院知道,不然判決下來後就只能提上訴,在第二審時再陳報和解的情形。
三、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要儘快陳述意見
被告對於案件如果有想要表示的意見,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開庭,或是直接以書狀陳述意見後遞交法院,而且最好是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就馬上遞狀聲請開庭或陳述意見,讓法官在作判決前能及時看到。
從被告收到地檢署寄發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到法院簡易庭作出判決,可能僅僅只有短短一、二個星期的時間,被告如果想爭取有利判決必須保握這有限時間做補救。一旦判決下來,不服的話就只能上訴到第二審合議庭,如此就會多花不少時間與精力!
刑事訴訟法 第 453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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