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傅先生以600萬元的價格將名下一房屋賣給鄰居林先生,雙方在108年3月13日簽訂買賣契約,傅先生也在同年7月1日交付鑰匙給林先生。傅先生在同年10月間接獲林先生通知,表示房屋多處有壁面滲水、壁癌、油漆及水泥剝落的現象,傅先生卻在簽約時沒有主動告知瑕疵,要求傅先生要付200,550元的修繕費用。
傅先生認為契約上已經說好是依現況交屋,林先生的親人也曾進屋察看過,他沒有隱瞞瑕疵,不需要負責修繕,所以未理會林先生的要求。林先生只好向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傅先生被告無奈之下便委任劉安桓律師來幫他打官司,而劉律師也不負所托幫傅先生打贏官司,讓傅先生不必負擔這筆20萬元的修繕費。
判決主文
判決分析
按照民法關於買賣效力的規定,成立買賣契約的時候,出賣人對於自己所販售的物品應該要負瑕疵擔保責任。白話來說,就是賣家必須要保證自己的商品是沒有瑕疵,或是必須將瑕疵明確告知買家。如果賣家違反上述的義務,買家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是減少部分的買賣金額。相反的,賣家有確實盡到告知瑕疵的義務,商品一旦交付給買家後,商品的瑕疵就必須由買家自行負擔。
本案中,房屋有多處滲水、鋼筋外露、壁癌等情形,原告林先生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傅先生沒有告知瑕疵,應該要負擔修繕費用。但劉律師仔細了解傅先生說明的事情始末後,整理出相關事證,協助傅先生抗辯:①簽約時有明確約定依現況交屋。②原告花費600萬元買房屋,卻未曾進查屋查看,明顯不合常理。③交屋後有多次颱風過境,原告卻等過了四個月後才反應上述瑕疵,已經違反即時告知義務。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的主張有漏洞,不符合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因此難以採信,而被告的買賣行為,皆符合法律規範,所以判決原告敗訴。建議民眾若遇到相關糾紛,可以委任律師處理,由律師來協助蒐集證據,並從中找到對方說法的漏洞,以其作為突破口,來幫助您取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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