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對每位受害人的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總金額最高為新臺幣220萬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失能的受害人提供賠償,賠償金額依據失能的等級而定,從新臺幣50,000元到2,000,000元不等,具體標準由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
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保險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200萬元作為死亡賠償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受害人住院期間所需的看護費用提供賠償,但每天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新臺幣1,200元,且賠償期限最多為30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受害人在接受醫療過程中所發生的接送費用提供賠償,但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新臺幣20,000元。
交易詐欺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欺騙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致生財產上損失的行為。
交易詐欺的常見態樣例如,誇大商品或服務的功效、掩飾商品或服務的瑕疵等。
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的一種票據,其內容為發票人承諾在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根據票據法第3條,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票據,在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換句話說,本票的發票人即是付款人,承諾在到期時自行支付票據金額。
本票的發票人應按照以下要求簽發本票: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必須明確標明該票據是本票。
2.一定之金額:明確記載本票所涉及的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記載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如果未載受款人,視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無條件擔任支付:載明發票人無條件承諾支付該金額。
5.發票地:記載本票的發票地。如果未載發票地,視為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記載本票的發票日期。
7.付款地:記載付款地。如果未載付款地,視為發票地為付款地。
8.到期日:記載本票的到期日。如果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9.簽名:發票人應在本票上簽名,這是本票有效的必要條件之一。
這些要素是本票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以確保本票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是的,本票的發票人需要簽名。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本票必須由發票人簽名,這是本票有效的必要條件之一。發票人的簽名確保了其對票據上的付款承諾負責。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以下事項:
另外,見票即付且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 500 元以上。這些要素是本票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以確保本票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這意味著本票在被提示時即應付款。
若本票未載受款人者,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如果本票未記載受款人,視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這意味著,持有該本票的人,即執票人,可以作為受款人要求支付。
若本票未載發票地者,應視為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如果本票未記載發票地,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若本票未載付款地者,應視為發票地為付款地。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根據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如果是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這些權利若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見票即付之本票,其時效自發票日起算。根據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其權利自發票日起算,若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訴日起算。根據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若六個月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