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事後想放棄聲請或不想要再繼續進行下去,要怎麼辦?
只要在法院還沒有裁定是不是要准許核發保護令之前,聲請人可以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民事撤回聲請狀 案號:109年度家護字第12345號 承辦股別:◯股 聲請人 ◯◯◯ 相對人 ◯◯◯ 址均詳卷 為撤回聲請事: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通常保護令事件,現由貴院以109年度家護字第12345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已協議離婚,聲請人現已無聲請保護令之必要,故聲明撤回本件聲請,狀請察核。 此 致 台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離婚協議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簽名蓋章)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