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張姓被告在111年8月加入一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主要工作是負責提領贓款依指示把錢交給上頭的人,然後領取他的報酬。該詐騙集團其他人則是冒充臺中地檢署的檢察官和某個警局的員警,用LINE打電話給姓周的女受害人,騙她說她的身分證被人偷了牽涉到刑事案件,需要交一筆錢當作「公證款」,並且要她配合辦案的程序。
受害人被騙了,按照指示去郵局領了350萬元,之後到一家銀樓去買金塊,再把金塊帶到基隆市光隆家商後面的一個地方給了張姓的被告。張姓被告給了受害人一張他之前從便利商店接收的彩色傳真文件,那是假造的「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公文書。接著,按照「小叔」的吩咐,張姓被告趕緊坐車去桃園市中壢區的中正公園,把金塊交給「小叔」,還拿到了2萬元的報酬。
受害人後來覺得事情不對勁,就去報警了,結果張姓被告被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張姓被告犯了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還有洗錢罪,就對他提起了公訴。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官審理完之後,判了張姓被告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沒收2萬元犯罪所得。
案件分析
在這個案子裡,被告和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一起假冒公務員和政府機關的名義來騙受害人,讓受害人被騙而交出錢財。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的「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這個罪名的法定刑是1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而且,這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定義的特定犯罪。
被告在拿到受害人給的金塊之後,按照指示把金塊交給其他詐騙集團的成員,透過這種轉來轉去的方式,把詐騙來的錢一層一層往上交,目的就是要創造一個金流的斷點,讓調查機關難以追蹤到錢的流向,這樣就能隱藏詐騙犯罪得來的錢究竟去了哪裡。因此,被告的行為除了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外,同時也構成了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說的一般洗錢罪。
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的一次行為觸犯了多個罪名,那麼在判刑時只會按照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來處罰。所以,雖然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了加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和一般洗錢罪,但最終的判決會根據罪重的加重詐欺取財罪來論罪處理。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雖然沒有直接參與電話詐騙的行為,但是他負責面對面收取財物並將這些被詐騙來的財物轉移,顯示了被告與這些不明確的詐騙集團成員之間存在一種互相利用的共同犯罪意圖,並且各自負責一部分的犯罪活動。因此,被告在這起加重詐欺等犯罪行為中,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間存在犯罪意圖的聯繫和行為分擔,應當被視為共同正犯來處理。
法律建議
對於因為擔任車手而被檢警偵查或是法院審理的被告,以下是一些法律建議:
✔ 積極配合偵查或審理
被告應積極配合檢警偵查或法院審理,提供相關證據或資訊,以釐清事實。
✔ 坦承犯行
如果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建議坦承犯行,以爭取法官的同情。
✔ 委請律師
由於洗錢防制法屬於特別法,規定較為複雜,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