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自行看護證明單內容要寫什麼?

家人自行看護證明單 法律諮詢

新北夏小姐 LINE線上諮詢:

我在車禍中受傷,導致膝蓋十字韌帶斷裂和左腿骨折,從急診入院開始,我無法自己行動,需要他人協助照料。幸運的是,我的媽媽平時在家照顧家務,並沒有外出工作,所以在我住院期間和回家休養期間,她負責照顧我的生活起居,包括幫助我前往醫院換藥和進行復健。我以前好像聽過,如果是由親人來提供看護,也是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相關的看護費用,對嗎?另外,如果可以請求的話,家人自行看護證明單內容要寫什麼,才會有效呢?

親屬照顧可請求賠償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失

法院判決實務上認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的生活起居,是一種基於家庭的親情特殊的付出,無法以金錢來衡量。雖然被害人無需支付親屬看護費用,但這種幫助並不應該讓加害人受益。基於公平原則,我們應該承認親屬看護對被害人而言是一種損害,因此被害人有權請求相應的賠償。換句話說,即使親屬看護並不需要實際付費,我們仍應認識到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害,它等同於看護費用的價值。被害人有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維護公平的原則。

家人自行看護證明單內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看護費用是指在受害人住院期間,因傷勢嚴重而需要特別護理費用和看護費用等。但若是在居家時需要看護,必須經過合格醫師的明確證明,並證明這樣的看護確實是必要的,才能列入賠償範圍。換句話說,居家看護費用必須經過醫師的證明,證明其確實是因受害人嚴重傷勢所需,才能納入賠償的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申請須知中,亦有普通病房之看護費用,除聘請看護人員之外,若由親屬看護時,仍得申請之相關規定。此外,並要求申請保險金時,應檢附看護人出具收據,若由親屬看護,須提供記載擔任看護親屬之姓名、親屬身分關係、地址及看護期間之書面說明代替。參照此申請須知,我們建議家人看護證明單內容至少要記載以下幾項內容:

受害人

明確指出因車禍受傷而需要接受看護的人是誰。

看護期間

詳細記載看護的期間及天數,尤其是在看護期間不連續有中斷的情況下,更需要清楚記載各段期間的始日與末日。

看護親屬之個資

包括看護親屬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親屬身分關係

受害人與看護親屬雙方間是何種親屬關係,例如:配偶、父子。

看護親屬之簽名或用印

證明單上需要有看護親屬的親筆簽名或蓋章,否則無法認定是看護親屬所出具,可能不被法官接受。

內容範例

目前保險公司承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業務時,針對親屬看護的情況,有提供看護證明的範例供申請人使用,證明書內容為「茲證明受害人 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居家看護所需,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由本人擔任看護,特此證明。」向法院提出的看護證明單內容,基本上只要像這樣的內容就可以。親屬看護證明下載

看護證明
看護證明範例

親屬看護費用如何認定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在家人看護和專業看護人員之間確實有所不同,因此在計算看護費用的請求時,無法與專業看護人員使用相同的標準。鑑於此,對於由親人進行看護的費用,建議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給付的看護費用標準為參考,即每日1,200元,這樣的金額較為適當。

依勞動部家庭看護工的薪資基準

對於親屬的看護和專職看護員確實存在差異,因此在計算看護費用時應有所不同。根據勞動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2576號令,家庭看護工的薪資基準介於每月32,000元至35,000元之間。因此,對於親屬全日看護費用,建議可以每月32,000元為適當金額;若為半日看護費用,則可以每月16,000元為適當金額。這樣的設定能夠合理反映出由親屬看護所產生的費用,並符合相關法令的薪資基準。

依看護費用行情

通常原告主張請求的看護費用,只要未超過一般醫院照護費用的標準,或是所在縣市看護費用行情,法官都會認為合理。

法律建議

對於親屬看顧費用的請求,雖然未必每個法官都會要求提出證明,但如果能夠事先準備好一份有效又清楚的看護證明單,可以幫助法官更快地理解您的情況,確認看護的必要性,並有助於獲得法官的認同與支持,對於爭取看護費用的合理賠償非常有利。


相關法律諮詢問題

  1. 強制險可以請求給付多少看護費?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每日看護費用的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0元,但最長申請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 居家看護可以申請強制險給付嗎?

    居家看護僅限於經合格醫生診斷證明需要專人照顧的情況下才能申請。


相關連結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

相關法規與判決

𓍝 民法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𓍝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543 號民事判決
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𓍝 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因家人看護與一般專業看護究有不同,相對於看護費用之請求,自難與專業看護人員持相同之標準計算。故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由親人看護期間之費用,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定之看護費每日1,200元,應較為適當。

𓍝 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親屬之看護與專職看護員不同,親友為看護者,其費用應比照外籍看護工或家庭看護工之薪資,依勞動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2576號令,家庭看護工之薪資基準為32,000元至35,000元間,故原告之全日看護費以每月32,000元、半日看護費以每月16,000元始為適當。

分享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