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併排停車害人車禍,吃上過失傷害官司又賠錢!

案例事實

謝小姐將自用小客車違規併排停放在路口,占用到1個車道,不久後,羅先生騎車左轉進入路口,因為閃避不及撞上謝小姐汽車的右後側,導致人車倒地,造成羅先生左、右踝擦挫傷。

羅先生事後對謝小姐提告過失傷害,謝小姐被新竹地院判處拘役30天。羅先生另外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謝小姐賠償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修車費、工作薪資損失以及精神陪賠償,總共50萬元。後續原告據此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最終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認定謝小姐須賠償羅先生20,480元。

新竹簡易庭法官審理後,將一些沒有憑據的支出、折舊費用等金額扣除後,計算出羅先生所受的損害金額是68,278元。但法官認為羅先生本身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責任,認定羅先生與謝小姐要就本件事故各負70%及30%的過失責任,所以最後法院判決謝小姐須賠償羅先生20,480元。

案例解析

謝小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中的「不得併排停車」。而羅先生則是違反同法第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法官參考現場圖、現場照片後,認為謝小姐違規停車跟羅先生未注意車前狀況,同樣都是本件車禍的肇事原因。

在雙方都有肇責的情況下,法官認為原告、被告都要對本件車禍負過失責任,在詳細斟酌雙方的過失情形後,法官認定羅先生要負擔70%的肇事責任,而謝小姐負擔30%的肇事責任。

羅先生雖然提告要求50萬的賠償金額,但有些醫藥費、交通費沒有提出收據或憑證,而醫師也證明沒有雇請看護的必要,機車修復所要更換的零件必須計算折舊,薪資損失只能照診斷證明書請求2個星期的工作損失,精神賠償也被法官酌減到3萬元,因此法院認定的損失只有68,278元。而謝小姐負擔的過失責任是30%,所以就只需要賠償羅先生20,483元(計算式如下:26,278×30%=20,4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就可以,剩下的金額由羅先生自行負擔。

因此,從這件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因為違規停車而導致車禍發生,不只是要繳罰單而已,還有可能揹上過失傷害罪,外加民事賠償,所以民眾停車最好遵守規定並留意會不會妨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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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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