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告林先生將車輛違規停放在公車停靠處,原告林先生騎乘機車撞上被告所停放的車輛,導致原告林先生臉部受傷,坐在機車後座的梁先生也有多顆牙齒脫落、斷裂的情形,兩人於是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請求違規停車的被告賠償損害。
兩位原告除了請求賠償醫療費用、車輛修復費用、工作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金額以外,原告林先生認為自己面部毀損需要進行雷射修疤治療至少10次,請求雷射治療費用3萬元。原告梁先生則認為自己的牙齒因撞傷脫落、牙根斷裂,有重建或做根管治療的必要,請求牙齒復型治療費用21萬元。
法官參考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臺中榮總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判決被告須賠償原告林先生修疤雷射治療預估費用7,500元,及賠償原告梁先生牙齒復型治療費用45,000元。
案例解析
車禍案件中,如果遇到傷害到臉部、手腳等部位,縱使傷口復原,日後難免還是會留下不好看的疤痕,有些被害人就會想要除疤治療,那麼,這類的醫美相關費用是否也可以一併請求對方賠償呢?
本案中,原告林先生經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明確建議病患進行雷射治療來改善疤痕質地與色澤;原告梁先生的醫生則是建議患者製作贗復復型,因此法院皆同意原告可以請求賠償。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診斷證明書中有建議當事人採取醫美療程時,法院原則上都會認定這部分的損害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但如果沒有醫生的醫囑,或是超出醫生建議的治療範圍,這時法院就會駁回當事人的請求或是超過範圍的請求。像是案件中的原告梁先生想使用全瓷冠假牙,法院卻認為金屬陶瓷假牙材質進行治療已經足以回復牙齒的外觀及功能,沒有必要採用更好的材質,所以只判賠45,000元。
在這種類似情況的案件,律師通常會去建議民眾向醫療院所取得診斷證明。縱使提不出診斷證明,也會盡量的在訴訟過程中說明,讓法官明白此類醫美費用的「必要性」,盡可能地去提升法院同意相關損失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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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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