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貨車撞到受傷可以要求貨運行賠償嗎?

台北潘先生 LINE線上諮詢:

我騎機車被某貨運行的貨車撞到,我要求貨車司機跟貨運行賠償醫藥費、看護費,還有一些因為車禍支出的費用,沒想到,貨運行的老闆說車禍發生當時,司機是開公司的車去做自己的事,不是在替公司載運貨物,所以不關公司的事,要我找司機就好。我想請問,貨運行真的都不用賠償嗎?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來說,就是員工如果在替公司工作的時候,造成別人的權利受損,公司就要跟員工一起賠償別人的損失。

一、受僱人的定義

民法第188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而訂立,所以法院在審判時,對受僱人都是從寬解釋,只要是依一般民眾的認知,如果有被別人使用,替別人服勞務而受監督的客觀事實存在,就應該認為是受僱人,不一定要有簽訂僱傭契約。

二、執行職務的定義

而所謂的「執行職務」,先不問僱用人跟受僱人的意思是怎樣,是不是在執行職務要看受僱人的行為看起來怎樣,只要在客觀上足以認定是在執行職務,即使是下列三項行為,都應該算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一)濫用職務的行為
(二)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
(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及與執行職務的時間或地點有密切關係的行為

我們暫且先不論貨運司機是不是真的開公司車去處理自己的事,肇事車輛上既然印有貨運行名稱,足以證明司機是被貨運行使用而為貨運行執行運送貨物的職務,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的外觀,一般人無法從外觀上得知肇事車輛不是在執行貨運行的勞務、執行送貨事務等事實,所以貨運行應該要跟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僱用人不用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另外有規定說,僱用人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的執行,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的注意而仍然無法避免發生損害的話,僱用人不用負賠償責任。是不是已盡相當的注意要依職務的性質跟內容而定,在選任方面,著重在受僱人的技術是否純熟,性格是否謹慎精細;而在監督方面,則在於僱用人是不是已經提示受僱人執行職務的應注意事項,有沒有指派員工督導等。

以本案貨運行來說,公司可以透過檢查司機有沒有駕照的方式預防,並以教育安全訓練方式控制司機汽車駕駛的技術與安全注意能力。如果貨運行無法提出像是員工執行職務的監督紀錄,或定期就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訓練的紀錄,就可能被認定沒有善盡監督管理的責任,放任司機隨意開著貨車去處理自己的事,而需要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結語

建議潘先生可以先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讓調解委員來居間協調,看能不能順利和解。如果貨運行老闆還是堅持不連帶賠償的話,潘先生只好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將司機跟貨運行都列為被告。

只是公司行號可能平常就有聘請法律顧問,或是會請律師來處理官司,一般民眾的法律知識跟訴訟能力當然跟專業的律師不能比,為了避免吃虧,建議潘先生先諮詢律師,看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是針對貨運行的辯解要如何應對。

以上內容如果看得不是很懂也沒關係,歡迎直接向我們的線上專員詢問,或是撥打我們的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88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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