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沈先生 電話諮詢:
我兒子今年剛上高一,交了一個女朋友,兩個人感情很好,每天黏在一起,今年情人節前夕,忍不住發生性關係。他女朋友回家後,媽媽覺得女兒的行為舉止跟平常不太一樣,追問之下才知道女兒跟我兒子發生性關係,她媽媽很生氣決定要對我兒子提出告訴。請問我兒子跟他女兒一樣都是未滿16歲,那麼我也可以對她女兒提出告訴嗎?
從前的刑法規定,只處罰跟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發生性行為的男子,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男女平等的觀念普及,刑法在民國88年的時候修法,將妨害性自主罪的保護客體及於男性,把條文中的「女子」改成「男女」,於是修正後的第227條第3項就變成「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依現在刑法的規定,沈先生的兒子跟他的女朋友,兩個人都是滿14歲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後,兩個人都是被害人,都可以提出告訴。只是在這種青少年發生性關係的情形中,男女朋友間通常都不會主動說要告對方,大多數的時候都是父母出面要為子女討公道。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有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所以,沈先生兒子女朋友的媽媽可以對沈先生兒子提出告訴;相對的,沈先生也可以對兒子的女朋友提出告訴。
未滿18歲的人觸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需要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如果沒有人提出告訴的話,即使檢警知道有這樣的犯罪行為,也是不會主動去偵辦調查的。
但要注意的是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上也是有可能被請求損害賠償,父母還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我們會建議沈先生先跟對方媽媽談看看,最好是雙方私下達成和解,互不提告,對方如果已經提告的話,也可以在和解後請對方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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