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花6百萬買下台中凶宅 3年後轉手 男付完錢才知真相崩潰了

凶宅 新聞報導

台中一名劉姓婦人2016年用600萬買下一間凶宅,2019年時決定售出,但當他以605萬賣給一名潘姓男子時,在契約書中卻寫「本房屋為吉屋」,潘男事後得知、憤而提告,她稱買屋、賣屋時都不知是凶宅,檢察官認為劉女當初買房時,契約已載明「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認定她知情,依詐欺罪將她起訴。
起訴書指出,劉女2016年12月20日以600萬元買下台中西屯區一間某社區大樓11樓公寓,而前屋主在銷售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中都有載明兇殺案的紀錄,當時劉女的朋友、擔任房仲的謝姓男子也在場,3年後她沒有房屋需求,因此再委託謝男轉售,在路邊電線桿上張貼賣房資訊。
潘男看到廣告後主動聯絡謝男,在2019年8月30日與劉女在代書事務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當時契約書寫道「本房屋為吉屋,雙方確認無誤」,他繳完訂金和頭款後,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才發現此屋為凶宅,憤而提告。劉女稱她買屋、賣屋時都不知情,謝男也說她只協助買房、賣房,雙方合約內容沒有參與,兩人皆說沒有欺騙。
檢察官認為,劉女2016年買房時,相關文件上就有載明此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她知道凶宅會影響市場價格與交易意願,是不動產的重要資訊,還是以一般市場價格轉售,涉嫌刻意欺騙,認定2人供詞事後卸責,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起訴。

新聞出處

08:59 2020/11/26 中時新聞網 宋原彰

簡單說法

所謂凶宅,是指賣方持有不動產期間,於建築物內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
本件新聞的劉姓婦人雖稱買房買房時不知為凶宅,但在買賣房屋時契約上已載名「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不可能不知情,而劉姓婦人在賣屋給潘姓男子時,在契約書中寫該屋為吉屋,並未如實告知潘姓男子該屋為凶宅之事實,有刻意欺騙事實。
房屋若為凶宅將會影響房價,房價可能會因此而比市價還低,故許多人會故意隱滿,這樣是非常不對的。
建議民眾在買房前,一定要多多留意房子的情形,避免買到凶宅造成損失。
若是賣家,也建議要如實陳述是否為凶宅,否則可能會涉及詐欺之刑事責任,並且有需要賠償的民事責任。

凶宅 相關法規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凶宅 名詞解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凶宅
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如:自殺、他殺)事件,可能會使人心生不安、畏怖或有所忌諱的房屋。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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