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罵人「龜兒子」3個字 代價判罰3千元

公然侮辱 新聞

施姓男子被控於今年4月間,在台南市安南區大街巷口,因細故與莊姓男子起爭執,施涉嫌以「龜兒子」辱罵莊。台南地院依施觸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施姓男子於今年4月6日凌晨零點30分,在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巷口,因細故與莊姓被害人起爭執而心生不滿,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下,公然辱罵莊「龜兒子」,莊不甘受辱,報警法辦起訴。

法官認為,施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道路巷口出言「龜兒子」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使不特定人得以共同見聞,符合「公然」要件;施罵人「龜兒子」,是屬對於道德人格負面評價謾罵語詞,足以減損告訴人聲譽,施所為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法官審酌, 施不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言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念在他坦承犯行,衡量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新聞出處

2020-12-27 08:56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

新聞解析

刑法上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僅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之。
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公然」,係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新聞中,施姓男子在大街巷口以「龜兒子」辱罵莊姓男子,已經讓大街小巷的大眾都可以共見共聞了,自然成立公然的情形,且龜兒子是屬於對當事人道德人格負面評價之語言,會使當事人聲譽減損,自然構成侮辱。
建議民眾在說話前要三思,不要禍從口出,小心荷包失守!

公然侮辱 法律規定
📓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律名詞解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公然侮辱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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