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林姓男子涉嫌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提供存摺當人頭帳戶,昨天前往銀行領60萬元,因神色怪異,行員報警後,林男及準備取款的陳男遭逮,檢方聲押陳男獲准、林男交保。
嘉義地檢署今天表示,現年23歲林姓男子日前透過網路找工作,順利應徵只要提供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並替公司到金融機構領取匯款的金額,就可以得到領取金額的2%報酬。
林男昨天下午依照公司指示,先前往郵局領取新台幣10萬元現金,隨後到嘉義市中山路的台銀臨櫃準備領取60萬元,因行員依照規定須詢問用途,發現林男雖然是拿著自己的存摺,但神色怪異,便報警處理,員警發現林男是詐欺集團車手,當場逮捕。
檢方指出,警方逮捕林男後,循線在台銀附近查獲前來取款的陳男,從北部南下嘉義市的陳男否認擔任詐欺集團收水(拿贓款)人員。
陳男辯稱,只是接到友人指示南下嘉義市取款,不曉得是詐欺集團的詐騙金額;而林男則供稱是在工作,自己並不清楚所應徵的公司是詐欺集團。
檢方表示,林男郵局及台銀帳戶昨天有5名被害人分別匯款10萬元、60萬元,已通知被害人說明,並追查詐欺集團上游。
檢方複訊後,陳男、林男涉及詐欺罪嫌,陳男遭檢方聲請羈押獲准,林男則被諭令以1萬5000元交保。(編輯:謝雅竹)1091120
近幾年,詐騙集團猖獗,詐騙方式也進化不少,目前最流行的詐騙手法,就是利用上網找兼職的情況,騙取當事人的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請遭詐騙的被害人匯款金額匯進此帳戶內,造成當事人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也造成當事人可能涉嫌幫助詐欺。
本案件中,林姓男子就是透過上網找工作,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公司,且因為公司指派他擔任的工作就是至帳戶領取匯款金額,即是所謂車手的工作,雖然林姓男子是因為在網路上找工作才會涉入詐欺案件,但因為找工作並不需要提供帳戶及密碼及領取匯入的現金,林先生也未查證此間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就以不在乎的態度將重要的帳戶、密碼交給對方,主觀上即具有不確定故意的要件。
而因為林姓男子擔任車手,視為詐騙集團成員之一,若是詐騙集團成員多於3人,則將有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
因此,呼籲民眾,不論是否在網路上找工作,只要對方需要您提供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請民眾一定要查證清楚,且這些重要的資料一定要自己保管好才對,不能輕易交給陌生人,以免使自己捲入詐欺的罪嫌當中。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不確定故意
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規定以觀,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可能性有相當的預見,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發生之危險性,縱然沒有希望其發生的意志,卻有放任發生的意思;此亦為學理上所稱之容認主義。
車手
替詐騙集團從事跑腿領款、提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