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蔡姓男子9月3日凌晨,涉嫌以自備鑰匙竊取男子阿銘的自小車,得逞後,駕駛偷來的小貨車行經龍井區臨港路時,闖紅燈撞死陳姓女騎士後逃逸,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而循線查獲,台中地檢署今天依竊盜、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蔡男起訴。
起訴書指出,蔡男(37歲)於9月3日凌晨,徒步在台中市梧棲區永興路附近,涉嫌行竊男子阿銘的自小貨車,無照駕駛偷來的贓車沿龍井區臨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蔡駕駛贓車行經龍井區臨港路與龍昌路口闖越紅燈,適有陳姓女機車騎士,沿龍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遭蔡所駕贓車撞擊,致陳受有顱腦損傷、胸部挫傷致骨折等傷害,經送醫不治死亡。
蔡男肇事後,見陳姓女騎士重創,未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也未呼叫救護車到場救護,又未留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隨即駕駛贓車離開現場,經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循線查獲。
2020-11-04 11:59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依照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在未獲他人同意下,意圖破壞他人對所有物的持有支配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之行為,即成立竊盜罪。本案例中,蔡姓男子自備鑰匙,在未獲阿銘同意的情形下,破壞阿銘對小貨車的持有支配,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故成立刑法上所稱之竊盜罪。
又依照刑法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本罪。本案例中,蔡姓男子駕駛竊取來的小貨車時闖紅燈撞死陳姓女騎士後,並未下車察看救助且並未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而是逃逸無蹤,自是成立本罪無誤。
蔡姓男子撞死陳姓女騎士,雖非故意,但是因為他闖紅燈才撞上陳姓女子,而造成陳女死亡,是成立過失致死罪無誤。
注意,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若是有事故發生,切記不能離開現場,肇事者必須留於現場盡救助義務、阻止公共安全危險狀態蔓延且須釐清責任,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將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 刑法 第320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 第185-4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㈢論罪科刑:
1.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參照)。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中「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既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均屬就刑法第276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具特殊要件時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查被告蔡世凱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時並未考領有汽車之駕駛執照乙節,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37頁),則被告有無照駕駛之情形,亦可認定。
2.核被告○○○竊取○○○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無照駕駛致被害人○○○死亡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死罪;肇事後逃逸部分,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罪。
3.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肇事逃逸
發生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沒有下車察看情形或是留在現場處理,卻立即離開現場的行為,就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是「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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