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副本、公開妳照片」 男子要脅散佈裸照逼女子還錢

開副本 新聞

苗栗縣1名鍾姓男子(32歲)日前透過網路認識1名郭姓女子,並在2019年9月同意借款1萬元給郭女,大約一個月之後因為催討不成,鍾男爆氣,傳訊給郭女要脅「開副本,公開裸照」,台南地院法官依《恐嚇罪》判處鍾男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男借款給郭女同時,要求她拍攝裸照、私密影片作為擔保,但事後郭女無法還款,鍾男在去年10月12日傳訊郭女,要脅「就不要逼我開妳副本,公開照片、影片,讓妳在台南丟臉待不下去。」郭女因為擔心自己裸照遭外流,馬上向警方報案。

而鍾男到案後則辯稱,郭女遲遲不肯還錢,電話也都沒接,似乎想賴帳,他在盛怒之下,才會傳訊給郭女,並堅稱沒有恐嚇的意思,不可能真的公開私密照片或影片,鍾男在法庭上提到「開副本的意思是在臉書上敘述她欠錢的行為,照片會打上馬賽克處理。」

最後,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鍾男確實以「公開不雅照片、影片」的相逼,不採信他的說詞,且鍾男犯案後堅持不認罪,再加上他有《妨害性自主罪》前科,最後依《恐嚇罪》判處鍾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出處

12:392020/08/18 中時新聞網 CTWANT

開副本 法律解釋

依照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即構成恐嚇罪。
所謂恐嚇係指,以惡害通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懼,未達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而恐嚇之人,不以主觀上有直接或是間接故意為必要,亦即恐嚇之方式可以當面直接恐嚇被害人,也可以請第三人轉達間接恐嚇被害人,但是恐嚇的事情必須是以人力可以支配為必要,並非恐嚇說要讓你下地獄,就是恐嚇,因為下地獄並非人力可以支配而做成的。而客觀上,並不以被害人真正有受到危害為必要,只要被害人有感受到畏懼即成立。
本案件中,鍾姓男子同意借款給郭女,在一個月後催討不成,以公開裸照為要脅,使郭女心生畏懼,擔心鍾男將裸照上傳,會危害到郭女的名譽等,進而向警方報案。鍾男確實以恐嚇行為,使郭女心生畏懼,故鍾男確實是成立恐嚇罪無誤。

開副本 法律規定

📓刑法

第305條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恐嚇罪

對特定的一人或數人,告知將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作出不利之事,而讓對方心生恐懼。恐嚇的方式可以用言語、書面或動作,例如在信封內放一顆子彈寄給對方,就是在表達要危害收信人生命或身體安全的意思。恐嚇不能夠有加害的行為,例如恐嚇要殺對方,如果真的殺害對方,就會成立殺人罪,而不是恐嚇罪。恐嚇不一定是直接對對方為之,間接透過第三人表達恐嚇的意思,也會成立恐嚇罪。又向對方告知不利的事情,必須是不法的事情,如果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告知對方如果違約,將會到法院提出訴訟,因這是屬於人民訴訟權的正當行使,並不會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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