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妻勒死賊 勇夫判賠64萬

正當防衛 新聞

曾擔任蛙人的男子何柏翰為保護懷孕8個月妻子,出手制伏闖入家中的張俊卿,導致竊賊死亡。何不僅因此遭判緩刑2年確定,死者家屬也提起民事求償,士林地院昨判何須賠償64萬8193元,並加計利息。何昨得知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將提出上訴

2014年10月25日,何男晚間返家,驚見竊賊躲在廁所,擔心竊賊衝出撞到孕妻,雙方激烈扭打,何以右手繞過竊賊頸部勒住衣領,左手摀住口鼻,竊賊臉色蒼白,直到員警到場,何要求竊賊上銬才鬆手。

判決指出,何向警員說,「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可能快勒斃了」等語,證明何能遇見防衛行為,導致竊賊呼吸困難,可避免竊賊死亡,因而有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就算竊賊沒心臟病,何的行為也足以使發生死亡,兩者間有因果關係,當何勒頸過程見竊賊全身癱軟,還沒鬆手,直到員警上銬才放開,已超過正當防衛範圍,應負20%責任。

法官計算相關賠償,認為要賠償竊賊父親死亡損害計154萬多,其中包含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慰撫金50萬;另竊賊母親撫養費120多萬,撫慰金50萬,損害170萬多元,因何須負擔20%的賠償責任,換算為64萬8193元。

新聞出處

04:102017/05/09 中國時報 李文正

正當防衛 解釋

何男出手制伏竊賊張男致其死亡之行為,會成立刑法過失致死罪:
一、 何男以右手勒住竊賊張男頸部之行為是造成張男死亡的原因,雖然何男主觀上並非以故意為之,但卻過失致張男死亡。
二、 何男致張男死亡是事實,但他可否主張正當防衛呢?說明如下:
(一) 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客觀上必須具有防衛情狀、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才能成立正當防衛。
(二) 在本案例中,客觀上因為張男是竊賊躲在何男家中的廁所,何男是為了保護懷孕中的妻子才會勒住張男,是具有防衛情狀的;而主觀上何男也是為了保護妻子才有此防衛動作,具有防衛意思。但是何男防衛的手段太過了,致張男呼吸困難而死亡,即構成防衛過當。
三、 本件,法院亦認為何男的行為是防衛過當,認為張男的死亡與何男的防衛過當間具有因果關係,需要負責,故何男需要賠償張男家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慰撫金。

正當防衛 法律規定

📓刑法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49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名詞解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正當防衛
解釋一:正當防衛本身就是一個侵害行為,但法律上之所以容許這樣的侵害行為存在,是因為情況急迫,已經沒有其他可靠的管道可以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應有利益。也因此,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甚嚴,必須是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的急迫性,並具備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的必要性,而且所要保護的利益與因為反擊行為所侵害的利益之間,也不能過度失衡,而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解釋二:個人為了保護自己或別人,對於「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採取防衛措施,即使損害了侵害者的利益,也不成立犯罪。由於先發動攻擊的人違反法律,刑法不能要求受到別人違法侵害的人,還要容忍這種不利益,而面臨正在進行中的威脅,受攻擊的人也有保護自己的需求。因此,綜合以上的考量,刑法許可受到非法攻擊的人能夠立即以私人力量反擊。

防衛過當
解釋一:防衛過當係指行為人在當下確實有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也能夠做出適當的防衛,但是卻做出超過適當範圍的必要防衛動作,因此仍需負其刑事責任,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條但書之規定即是指防衛過當。
解釋二: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個案中存在即時的違法侵害,防衛者也意識到這一點,不過,防衛者卻採取了過頭的手段來保護自己。這時就會成立「防衛過當」,法律上仍然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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