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手1個月下場超慘!判關2年4月 還得賠被害人758萬

車手賠償 新聞

桃園李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才1個月,因成員假冒檢警向林姓被害人騙取758萬元,李接獲指示分別到多處ATM提領贓款,落網後刑事被依詐欺罪判刑2年4月,林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對他求償全額,法院認為,李行為和林受損間有因果關係,判李應賠林一共758萬元,可上訴。

林男主張,李2018年6月加入「豆哥」所屬的詐諞集團,李擔任車手負責收受被害人的款項,再繳給上游,同年11月7日、13日,他陸續接到詐騙電話,陸續匯款280 萬元、290 萬元、160 萬元及28萬元,一共758萬元。

並由李負責到ATM提領多次,事後林才驚覺遭詐報警;刑事部分,法院認為李男不思合法途徑賺錢,加入詐騙集團騙取他人財物,依2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判1年4月,應執行2年4月。

林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向李求償758萬元損失,民事庭認為,李加入集團依照指示當車手,林因遭詐匯款758萬元到人頭帳戶,並由李出面提領,而李明知該款項是集團共犯詐騙得來,而基於分擔不同角色,其行為與林男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林男求償有依據,而李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判他應賠償林男756萬元。

新聞出處

2020-12-25 11:4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車手民事賠償 解釋說明

李姓男子在詐騙集團當車手,明知匯進來的錢是不法獲利仍然依照指示提領,具有故意, 而李姓男子為了賺取快錢,不經合法途徑賺錢,以非法途徑加入詐騙集團,進而獲利,非常不可取。
依照刑法規定,基於犯意聯絡,且行為分擔的意思,進而實施不法行為,是成立共同正犯。且刑法第339-4條規定,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或是三人以上共同詐騙等,皆是成立「加重詐欺罪」。
而本案中,李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以行為分擔意思將錢提領出來,是為共同正犯,而李姓男子加入的詐騙集團,係以假檢警自稱,騙被害人之金錢,後由李姓男子提領贓款,這應成立「加重詐欺罪」無誤。
呼籲民眾,年節將至,不要為了能賺快錢,或是不用勞力就能獲取薪資,而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等等,別將自己陷入刑事責任當中,別葬送自己清白的一生。

車手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

📓刑法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車手賠償 解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共同正犯
解釋一: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解釋二: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所謂的犯意聯絡,是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至於行為分擔則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因果關係
事情發生原因與結果之間的關係。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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