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謝姓男子(23歲)去年8月從中國返台,依規定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他入住桃園某檢疫旅館由於身上沒錢,也告知等到退房時才會結清房款,未料謝男佯稱領錢,離開後人就不見,旅館對他提告《詐欺得利罪》。檢察官表示,謝男入住時也明確告知身上無足夠現金,旅館人員自行評估風險後仍決定讓他入住,因此難認謝男有詐欺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謝男去年8月13日自中國返台,當晚9時許入住桃園區某防疫旅館,由於身上沒有足夠現金,僅預繳了1500元,一直到14天居家檢疫期滿,8月28日辦理退房時結清1萬9500元欠款,未料,謝男竟佯稱到附近提款機領錢,他離開後一去不回,電話也無人接聽,事後,旅館報警且以《詐欺得利罪》提告。
旅館人員表示,旅館考量謝男是居檢對象,非一般旅客性質,才會同意讓他延後結帳。檢方指出,謝男是因防疫要求入住旅館,入住之初有明確告知身上無足夠現金,旅館人員自行評估風險後仍決定讓他先行入住,難認謝男有何施用詐術致人陷於錯誤的情形,此案應循民事途徑求償,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所謂「詐欺罪」,是一定式犯罪,亦即須有一定的流程才會成立犯罪。而詐欺罪的流程,須行為人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將財產處分給行為人,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此時就會成立詐欺罪。
而所謂「施用詐術」,是要以作為或是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資訊,不管傳達的方式為何,只要使相對人理解即可。
本案例中,謝姓男子在返台當天必須入住防疫旅館,也告知旅館當天未帶足夠現金,旅館自行評估後也請謝男入住,此時不能認為旅館有陷於錯誤,也未認為旅館有處分財產給謝男而致旅館有財產上的損害,故並不能因此認定謝姓男子成立詐欺罪。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詐術
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例如:把仿冒品稱為名牌精品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