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女友偷嚐禁果被抓包 男子與家屬達成和解獲緩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 新聞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鄭姓男子去年1月間透過網路結識就讀國中的少女小媛(化名),兩人互有好感,成為男女朋友。某日鄭男帶小媛回家,一時把持不住,發生性關係。事後小媛在學校向老師提及該事,老師趕緊通報家長及社工,並對鄭男提出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鄭男與對方已達成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

檢警調查,18歲鄭姓男子與小媛透過臉書認識,互為男女朋友,去年1月下旬,鄭男帶女友回家後,兩人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事後小媛在學校上課時卻魂不守舍,老師發現異狀,私下詢問小媛是否有心事,最後在老師循循善誘的引導下,小媛才說出自己與男朋友發生性關係。

但因小媛未滿16歲,其男友的行為已經觸法,趕緊通報社工及小媛家長將她到往醫院驗傷並到警局製作筆錄。

鄭男到案後承認自己確實有和女友在家中發生性關係,但是在兩廂情願的情形下發生,並沒有違反女友意願。

案發之後,鄭男與未成年女友及其家屬進行調解,並表示願意賠償相關損失,最後雙方達成和解

法院審理後,認定鄭男觸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考量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予以緩刑4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需依調解內容賠償相關金額。

新聞出處

自由時報 2021/01/05 13:21〔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 解釋說明

刑法為了保護每個人的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特規定「妨害性自主罪章」,以處罰妨害他人性自主權之人。而性自主權包含拒絕權、自衛權、選擇權及承諾權。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罰之。就是因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未成年且容易因為思慮不周而發生性關係,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而設立本條規定。
在本案例中,雖然鄭男與小女友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發生性關係,但是因為女友未滿16歲,應認為未成年容易思慮不周而答應發生性關係,故應該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立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雖然法官判處鄭姓男子8年有期徒刑,但因為考量到鄭男有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認為鄭姓男子有願意改過且得到被害人家屬原諒,故給予鄭男緩刑4年,並保護管束。也就是說鄭姓男子只要在這緩刑的4年間不再犯罪,4年一到即可不用執行8個月的有期徒刑。
建議民眾在與對方性行為前,要先確認是否未滿16歲,且不可以強迫他人與自己為性行為,否則可能使自己深陷刑法處罰中。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 法律規定

📓刑法

第27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解釋

✽以下解釋為「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受保護管束人於緩刑期間,接受檢察官調查、監督及告知應遵守事項後,至觀護人處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及定期回報。受管護管束人不遵守被告知事項時,觀護人得予告誡,或報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且受保護管束人不得任意出國或遷移住居所(需經檢察官核准),另該受保護管束人之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均會被關注。

緩刑

解釋一: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解釋二: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這就是「緩刑」。只要在緩刑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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