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錢 賣銀行帳戶 現場交易被查獲 被依詐欺共犯移送偵辦

非自願性人頭帳戶

疫情缺錢2人賣帳簿變現 警逮車手頭收水破詐騙集團

桃園警分局破獲一起詐騙集團,逮捕葉姓男子同夥4人及疫情缺錢變賣銀行帳號的男女2人,總共6人均為8、9年級生,警方意外發現「車手頭」葉姓男子竟因業務量大配司機接送,「收水」林男剛滿18歲,桃園分局今天下午表示,警方將詐騙成員移送之外,連同缺錢販賣金融帳號2男女,均依詐欺共犯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桃園分局長邱紹洲十分重視詐欺案,警方監聽埋伏2月,偵破逮捕葉姓男手(22歲)、郭姓車手(27歲)、林姓司機(21歲)3人、收錢的林男及現場查獲販賣銀行帳號的林女、鄭男(均28歲)移送法辦,市警局長陳國進、義勇刑警大隊長吳裕松昨天向破案員警頒發獎勵金鼓勵。

警方據報掌握詐騙集團車手行蹤,在桃園區成功路一家銀行附近埋伏,見郭姓車手拿提款卡提領現金,擔任「車手頭」葉姓男子由林姓司機開車把風,警方盤查一舉逮捕3人,在車上意外查獲林女正在販售銀行帳號、金融卡,帶回偵辦,突破詐騙成員心防,警方循線至新北市蘆洲逮捕「收水」林姓男子及交易販賣 銀行帳簿、金融卡交易的鄭男到案,警方並將向上溯源追查該集團。

警方調查,葉男在該集團擔任「車手頭」帶領車手提款及把風,他還兼任「取簿手」負責收取銀行存摺、金融卡,疑因業務量龐大,罕見配司機接送,擔任「收水」的林姓男子,負責收取車手頭交付的現金上繳集團,葉、林男與林女、鄭男現場交易銀行存摺、金融卡,每本帳號1萬多元代價,林女談不攏、鄭男完成交易。

警方表示,警方專案小組追查該夥詐騙集團,很少見車手頭出現把風、現場交易銀行帳號取簿,過程發現林女、鄭男疑因疫情影響,自願販賣金融帳簿,此舉如同詐欺共犯,查獲將涉及刑責,還要被受害人請求追償損失,得不償失。

2021-03-21 15:36 聯合報 / 記者曾增勳/桃園即時報導

因疫情影響,有民眾因為工作不順,加上缺錢用,上網找工作,並且願意將自身存簿販賣以獲取現金,此等行為有可能成立幫助詐欺或是直接被認為詐欺的共同正犯。
所謂詐欺罪是指,詐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之意思表示,而出於自由意志下處分財產,進而受到財產上損害。而加重詐欺罪,其中一款即是三人以上為詐欺行為,即成立本罪。
本案例中,郭姓車手拿著提款卡提領現金,且擔任車手頭的葉姓男子因由林姓司機開車把風,遭警察當場查獲,且於車上意外查獲林姓女子正在販賣帳戶,並且循線將收水的林姓男子及販賣帳戶的鄭姓男子逮捕歸案。
由於林姓女子與鄭姓男子皆是販賣帳戶,本僅構成幫助詐欺,但兩人皆明白對方是詐騙集團,而自願販賣帳戶,已等同於詐欺罪之共同正犯,而其他擔任車手及收水之人,亦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無誤。
提醒民眾,對於自身帳戶應謹慎保管,就算因為疫情缺錢使用,也絕不能將自身帳戶販賣給詐騙集團使用,否則將會把自己推入詐欺罪共同正犯之火坑,背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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