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3男分別被判有期徒刑數個月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

與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 宜蘭3男挨告吃官司


宜蘭藍姓、游姓與金姓3名男子,分別於2019年間認識當時只有15歲的小美(化名),3人先後與小美發生性行為,被控告妨害性自主,宜蘭地方法院審結,3人分別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4至6個月不等徒刑。
判決書指,藍姓男子(23歲)於在2019年8、9月間認識小美(化名,現年17歲,案發時15歲)雙方進而交往,先後在同年9月20日及10月16日,與小美於住處各發生1次性關係。另名游姓男子則於2017年初認識小美,2019年9月13日間,與小美在游男位於羅東住處,兩人發生性關係。
另,金姓男子則是在2019年間認識小美,在同年9月15日凌晨,在金男父親友人位在三星鄉住處房間內,兩人發生性行為,不過3人事後被控妨害性自主罪嫌被法辦,警方找來3人問訊,全都坦承與小美發生性行為。
3人都坦承知道發生性行為時,小花還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法官認為,游姓男子已有多項妨害性自主前科,藍姓、游姓及金姓男子結識小花後,進一步與之發生性行為,但當時小花未滿16歲,性自主決定權尚未成熟,藍姓、游姓及金姓男子卻仍與之發生性關係,迄今尚未獲小花原諒。因3人犯後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與小花發生2次性關係的藍男判6個月,游男判5個月,金男判4個月。

蘋果新聞網 (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出版時間: 2021/05/03 19:30 更新時間: 2021/05/03 19:34

我國刑法規定妨害性自主罪章,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權,而慶自主權包含:拒絕權、自衛權、選擇權及承諾權。
而刑法第227條更是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者,處罰之。設立本條,即是為了因為未成年人思慮不周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造成自身權益的受損,故更該立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另外依照民國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揭示,只要對於7歲以下之人為性行為,皆是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性交罪處罰之。而對於7歲以上14歲以下之人為性行為,則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此性行為,如不同意,仍然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性交罪處罰;若是同意,則依照刑法第227條規定處罰之。
本案例中,藍姓、游姓與金姓3名男子分別再2019年間認識15歲之小美,3人在明知小美僅有15歲時與小美發生性行為,雖然小美是與3人合意下發生性行為,但法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仍然處罰與未成年為性行為之人,故本案例中之藍姓、游姓與金姓3名男子遭到判刑。

【 刑法 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 第10條第5項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 】
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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