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初犯有可能可以緩刑嗎?

販賣大麻初犯有可能可以緩刑嗎 法律諮詢

販賣二級毒品在修法之後,變成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能不能獲得緩刑,對被告影響甚大。在販賣大麻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些被告可能在初次交易時就被警方查獲而移送法辦,在面對可能被判刑入獄的審判時,不免會想說是否有機會可以緩刑,讓自己不要被關。販賣大麻初犯有可能可以緩刑嗎?針對這個疑問,本文將依據法院實際判決帶您了解答案,並提供寶貴的法律建議,以保護您的權益和未來。

緩刑的基本概念

緩刑是指被判刑的被告,不立即執行刑罰,而是給予一段時間的觀察期,如果在這段時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則原先判決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販賣大麻的刑責

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的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的刑度提高,修正前的規定是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修正後則是10年以上,罰金上限也從1,000萬新台幣增加至1,500萬新台幣。這反映了政府相關單位對於毒品相關犯罪的打擊態度更加嚴厲。

減刑規定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為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且希望能夠達到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自白」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願地、不受外界壓迫或誘導下,對其涉嫌的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進行肯定性的供述。如果被告就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合於自白的認定,法官將根據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販賣毒品的案件,每個被告的動機和情節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有些人可能是大盤毒梟、中、小盤的毒品供應者,而有些則可能只是在朋友之間進行小量的交易。因此,每件毒品販賣行為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其實都是不同的,如果全部都要科處法定最低刑度10年(舊法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會在某些情境下過於嚴厲。法律應該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主觀的惡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確保刑罰與罪行相當。實務上,針對被告是初犯、交易對象只有單人、交易次數1次等輕微販賣毒品犯罪,法官有可能援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販賣大麻初犯有可能可以緩刑嗎?

緩刑的規定適用於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被告,現行販賣第二級毒品的最低刑度是10年有期徒刑,所以販賣大麻初犯要獲判緩刑的前提必須要法官為被告減刑,讓刑期判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被告必須還要符合緩刑的資格,從未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罰。如果被告之前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則必須在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的5年內,沒有再次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罰,才有機會獲得緩刑。

法律建議

販賣大麻初犯在一定條件下是有可能可以緩刑的,為了保握這個機會,建議您尋找一位擅長處理毒品案件的律師,他們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為您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議和辯護。您應該可以從上面的說明中得知,能不能減刑其實從一開始偵查要供訴犯罪事實時,就開始有影響,所以如果您有委任律師答辯的打算,建議及早行動,律師越早協助越有機會!

毒品法律諮詢

相關法律諮詢問題

  1. 販毒會被關嗎?

    是的,販毒會被判刑入獄。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大麻要關幾年?

    依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大麻可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刑期根據案件情節的輕重來決定。

  3. 販毒可以緩刑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毒的刑責相當嚴苛,是否能夠獲得緩刑除了最基本的案件要符合適用條件,被告要具備一定資格外,還要看個別的案件的具體情節,以及法官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量或重大的販毒案件較難獲得緩刑。但在特定情況下,如首次犯罪、情節較輕微等,法官可能會考慮緩刑。

  4. 販賣毒品初犯關多久?

    販賣毒品的刑責會根據毒品的級別和數量、情節的輕重,以及被告的犯罪背景來決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其中第一級是最嚴重的,第四級則相對較輕。
    舉例來說,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大麻)的初犯,根據條例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實際判決的刑期可能會因被告自白、犯罪的情狀顯可憫恕、是否是初犯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來加重或減輕。
    實際的判刑長短會由法官依據具體案件情況來決定。因此,販賣毒品初犯的刑期可以有很大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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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及判例

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𓍝 刑法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𓍝 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85 號刑事判決節錄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據此,審酌本件被告販賣第二、三級毒品1次,對象僅1人,且本案尚僅初犯,是其販賣次數、對象、數量及金額尚非甚鉅,與多次、大量出售毒品之大盤、中盤商行為情節尚屬有別,惡性容非重大不赦,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仍有情輕法重而堪以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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