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交通事故)定義

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是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而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實務上,防汛道路、私設騎樓、港區道路…等,都被認定是道路。

⋯觀乎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之規定,足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係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是其所指之「道路」範圍即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故以「通行」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於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尚非所問,探究其立法意旨,無非係為求廣泛保障公眾通行之安全,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

⋯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所述之騎樓,係屬以供公眾通行為原則,爰面臨道路留設之騎樓,不論是法定騎樓或私設騎樓,只要是供公眾通行,就有條例第 3條規定之適用,倘徒具騎樓形式,而非供公眾通行之範圍,則無該條例第 3條規定之適用;⋯

車禍 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員警職務報告書、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等。

那些資料可以申請?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 (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分析研判表)

車禍 責任

一、車禍 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車輛駕駛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及財產權,自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之責。

(二)刑事責任

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276條分別定有明文。車輛駕駛人如果因為過失撞傷或撞死他人,將會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過失致死罪。

肇事逃逸

如果駕駛人發生車禍當下不顧他人死傷,未下車察看或未採取任何處理即自行離開現場,則還會觸犯刑法第185-4 條的肇事逃逸罪。

公共危險

如果是酒後開車發生車禍,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的話,則另外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行政責任

車輛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禍,違規事實將會被裁罰(開罰單),例如:罰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駕駛執照…等,如果不服可以在接獲通知單30天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申訴),對申訴結果還是不服的話,可以提行政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交通違規條款查詢

二、車禍 道義責任

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車禍發生,造成他人受傷甚至死亡,姑且不論法律上有哪些責任,在道義上應該心懷愧疚,盡力彌平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悲痛才是。往往有許多被害人不願意和解,都是因為肇事者在車禍發生後不聞不問沒有對其傷勢表示關切之意。

在車禍中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案件,均起因於駕駛人之疏忽所肇致,在行為之本質上並非具有故意,且行為之惡性亦難與刑法章典中其他故意犯罪同視,但車禍之事故對被害人而言,乃無端遭遇橫禍,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對行為人而言,因此所衍生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即便最後能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都勢必付出無數精神、金錢及心力上之代價,尤其倘造成不可逆的傷亡局面,當會在雙方生命中留下相當難以彌補之傷口,故行為人或被害人斷不願意在生命中發生此種意外。從而,面對車禍引發之刑事責任,除了車禍發生之原因究竟歸責哪一方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在案發後處理之態度,其對於傷者,有無及時探望、陸續加以關心;對於亡者,能否有積極行動使遺族感受到歉意與愧疚,凡此種種,比起行為人能提出多少金錢上之賠償更形重要,被害人所要的,毋寧是一個真摯道歉與懺悔,尤其是行為人在事發後所竭力想要彌補的心意。

車禍 賠償

一、可以向哪些人請求賠償?

(一)肇事者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過失導致車禍發生造成他人死傷的人,自然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

(二)僱用人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依此規定,受僱人如果是在執行職務時因為過失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僱用人要跟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際,被害人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得對受僱人與僱用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按勞動派遣,係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而所謂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之。在貨車靠行之場合,受靠行之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於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之公司應與司機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87條第1、2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未成年人駕駛車輛撞傷或撞死人時,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且即使未成年人已經取得駕照,父母也不一定就是已經盡到完全監督之責。

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7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是法定代理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有免責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參照)。又法定代理人不僅應證明已就該加害行為盡監督義務,以防患其損害之發生,更應證明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生活全面已盡監護之義務,始能免責。所謂監督,不僅指平常之管教,亦指具體加害行為之防範,而限制行為能力人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僅係取得合法駕駛機車之資格,尚難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已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即得認其法定代理人即已盡完全監督之責。

(四)車主

汽機車的車主如果未經查證就將車輛交給沒有駕照的人使用,該無照駕駛的人如果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死傷或車輛毀損,車主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汽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定有明文。如違反上開規定,當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機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

二、 車禍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

(一)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受傷就醫治療上之必要費用,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用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急診醫療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2.非健保病房差額

需有入住非健保病房的必要,例如:依傷勢情形入住單人或雙人病房確實有利於治療、照顧及休養;傷勢嚴重需嚴格把持感染措施、健保病房已額滿。

3.證明書費

申請診斷證明書、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這些資料是用來證明車禍發生後所受的傷勢及治療傷勢所支出的費用,所以可以請求賠償。

按診斷證明書費用,為證明傷害之發生及醫療行為之內容與存在期間所必要之費用,自屬醫療必須之費用。

診斷證明書係醫師就其診斷、治療病患結果,所出具之證明書;係為證明損害情形、程度或範圍所必要之方法。倘被害人因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為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支出診斷證明書費用,則侵害他人身體健康之行為與診斷證明書費用之支出,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得請求賠償。⋯

4.輔具、醫療用品

例如:紙尿褲、看護墊、量杯、鼻胃管、電動床、噴霧器、抽痰機、輪椅、氣墊床、柺杖、膝支架、洗澡椅

必須是與治療傷勢有關的物品,屬於因為車禍事故而增加的生活支出,除了醫囑直接記載需外輔具(例如:活動須以輪椅代步至少一個月,續輔以柺杖助行至少三個月)外,其他最好可以說明輔具或醫療用品的功用,以及跟所受傷勢的關聯性,法院才會認定是必要的支出費用。

證明文件:發票、銷貨單…等,須注意發票上必須記載購買品項,否則法院無法認定購買的物品是不是因為車禍所增加的必要支出。

5.營養品

需要有醫囑證明服用營養品是醫療上所必須(例如:診斷證明書上記載術後宜食用高蛋白食物或飲品以加速肌腱癒合),或是須證明所受傷害需服用營養品,法院才會准許請求。至於雞精、安素、養生液、滴雞精等營養品,一般人平常也可飲用補充日常所需的營養,可能就不會被法院認定是必要支出。

6.病房膳食費

通常法院認為即使沒有住院,每個人每天還是都有膳食費的開銷,所以病房膳食費不能當成因車禍而需額外支出的生活費用,但如果可以舉證說明病房膳食費有何特殊必要性,而有別於一般日常生活之膳食,法院或許會准許請求。

7.交通費

依傷勢及治療情形,確有搭乘車輛就醫的必要時,可以請求賠償因此支出的交通費用,例如:計程車資、公車票價、停車費…等。若是由親友開車接送就醫,亦可請求相當於計程車車資的交通費。

證明文件:計程車運價證明、車票、網路車資估算資料…等,單據上之日期需於就診日期相符,否則法院無法認定是為看診所支出之交通費用。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致被害人必須往返住家與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治療及復健,被害人雖因有親友接送而未實際支出計程車費,但其親友所付出之勞力既非不得以相當之計程車資予以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應認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交通費用,始符公平原則。

8.看護費用

通常需要診斷證明書上或醫囑上有明確記載「需專人照護」、「已達生活不能自理需專人看護程度」、「專人協助生活照料」等語,法院才會認定傷者有被看護的必要,至於需要看護多久期間,一樣是以診斷證明書上或醫囑上之說明為準,例如:需專人照護1個月、宜休養6個月

證明文件:收據、醫院特約照顧服務員收費標準表

看護費用收據範例下載

按親屬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求償。

被害人受傷後,於療傷期間,需隨身照顧而有看護之必要,雖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受有損害而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看護費,但其數額應以其實際上所支付或應支付者為限。如由親人看護,亦應視親人之看護技術與內容以評價其得請求賠償之數額。

9.喪葬費用

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棺材、骨灰罐、靈堂布置、靈車、功德法會、牽亡陣、樂師等支出都屬於殯葬費用。而孝女、樂隊、電子花車、陣頭、辦桌費、大鼓陣、藝閣車、車鼓陣等支出通常都不被法院所認定為必要費用。

證明文件:殯葬服務契約、完成確認書、寶塔使用申請書、公墓使用管理規費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風水工程收據、估價單

按殯葬費為收殮及埋葬費用,其賠償範圍應以實際支出之費用為準,且應斟酌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決定殯葬之必要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參照)。又所謂必要如:棺木、骨灰罐、靈車、扶工、入殮及化妝、營造墳墓或靈骨塔位、紙錢、壽衣、靈堂布置(含鮮花)及司儀、誦經或證(講)道、麻孝服、遺體保存費及祭拜用品等,應屬其包括之項目範圍。

⋯辦桌費用,係喪家對於親友賓客的弔祭所回贈之請客酒席,並非收斂及埋葬亡者所必需,即非喪禮所必須,應予扣除⋯

10.扶養費

車禍造成被害者死亡的話,那被害者依法對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但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雖然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跟配偶不限於無謀生能力,但仍需要是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從而夫妻之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時,他方自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始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11.不能工作之損失

因為車禍受傷導致有段時間無法工作,而不能取得原本工作可以拿到的薪資,此時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至於年終獎金可能被認定不是在通常情形下可取得的利益,因此不能請求賠償。

證明文件:薪資單、薪資明細

年終獎金係雇主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恩惠性、勉勵性給與,該項給與涉及經濟、社會環境、公司營運等多項變數,並非必然發放,亦無確定標準,且勞工如已離職,亦無法取得該獎金,自不得認屬被害人在通常情形下可取得之利益,是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並無依據。

12.車損

此項費用必須是車主才能請求,如果駕駛車輛的人不是車主而要請求賠償車損的話,必須提出車主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的相關證明。維修項目必須跟車禍造成車輛受損的情形相符,零件需計算折舊,工資則沒有折舊問題,所以估價單上零件及工資最好可以分列,方便法院計算,如果沒有分列,法院可能會按照一般修繕實務慣例,以工資、零件比例3 :7去計算費用。至於折舊就是根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去計算。(折舊自動試算表

證明文件:機車行車執照、維修估價單、修理費用評估表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1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被害人如果因為車禍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經醫院鑑定出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後,可請求肇事者賠償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通常會計算至達法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

證明文件: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報告、失能鑑定報告、診斷證明書

民法第193 條第1 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擁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損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個人實際所得,僅得作為勞動能力減損之參考,及作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其無損害。

(二)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

法院會審酌雙方的學歷、職業、家境、收入、財產、年紀、傷勢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學識經歷痛苦程度等來訂出精神慰撫金數額。假使被害人有向肇事者的僱用人請求連帶賠償,法院也會將僱用人的狀況考量進去。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固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該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惟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況等關係以定之。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該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兩造 (包括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在內) 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宜單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

車禍 鑑定

一、 車禍鑑定怎麼申請 ? 到哪裡申請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各區鑑定會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鑑定申請表下載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查詢

竹苗區鑑定會、彰化縣區鑑定會、南投縣區鑑定會、嘉雲區鑑定會、屏澎區鑑定會、基宜區鑑定會、花東區鑑定會、金門縣區鑑定會、連江縣區鑑定會、覆議會。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書 鑑定案件進度查詢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 案件申請 鑑定案件查詢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鑑定進度查詢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表單下載 案件查詢

二、 誰可以申請鑑定 ? 要準備哪些資料 ?

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事故當事人 – 身分證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法定代理人 – 身分證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車輛所有人 – 身分證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執照影本、營業登記證(公司車)

三、 鑑定的費用

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3,000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2,000元。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四、 不予受理鑑定案件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2.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五、鑑定期限

鑑定案件會在受理的隔天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並且會將鑑定意見書寄送給申請人,但如果鑑定是由檢察官或法官申請的,且有書面特別交代意見書不給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話,鑑定會就不會寄送通知。如果有特殊事由不能在二個月內完成鑑定,可以延長一次,但要通知申請人。

鑑定案件作業流程

六、 對鑑定意見有異議要怎麼辦 ? 如何申請覆議 ?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的話,可以向該轄區覆議會(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案件如果已經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應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車禍 紛爭解決方式

一、 自行和解

二、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若雙方無法自行談成和解的話,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時,他方可以直接拿調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臺北市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調解聲請

臺中市各區公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臺南市各區調解案件聲請平台

高雄市政府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三、訴訟

刑事訴訟

因車禍而受傷的被害人可以向車禍事故地點轄區分局請求偵辦,或是向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需在6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告,如果超過告訴期間再提告,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如果受害者因車禍而死亡,則過失致死是公訴罪,地檢署會主動偵辦,當事人等候通知即可。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民事訴訟

因車禍受有財產損失或非財產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須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被害人須在知道因車禍受有損害及肇事者是誰後二年內提告請求賠償。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甚明。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即以後損害額之變更於請求權時效之進行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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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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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常見問題

A: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A3類指僅有車輛財物受損之交通事故。

A:「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供車禍當事人和解或調解時參考使用,如果對研判表的判斷內容有疑慮或不服,可以進一步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由車鑑委員會來判斷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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