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
▼調查蒐證
▼請被害人、相關人到警局作筆錄
▼請銀行凍結帳戶
▼調閱相關匯款、提款監視器畫面
▼通知帳戶持有人到警局製作筆錄
↓ 移送
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
▼傳訊被害人,調查受害過程及程度
▼傳訊被告、證人
▼檢察官依證據調查結果作出決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坦承犯罪,願意依檢察官指示達成一些條件,例如:賠償被害人、從事公益活動→緩起訴處分
證據充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全盤認罪或不認罪但案情簡單證據充足)或依通常程序起訴
↓ 起訴
地方法院刑事庭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原則上法官不開庭,直接依卷證資料判刑。
但如果法官覺得證據不足、案情有疑點,就會轉回通常程序,開庭審理。
通常程序
▼法官審閱地檢移送之卷證
▼準備程序: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聲請調查證據
▼審理程序:雙方辯論、調查證據,例如:勘驗證據、傳喚證人交互詰問
▼作出有罪、無罪判決
↓ 被告或檢察官上訴
高等法院刑事庭
↓ 有罪確定
▶檢察官發通知命受刑人到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