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會被撤銷緩刑?受刑人要避免這5種情形

撤銷緩刑 法律諮詢

緩刑的意思

緩刑是刑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機制,允許被告在被判有期徒刑後,暫時不用執行刑罰,並給予一段觀察期間,讓被告有機會改過自新。如果被告在觀察期間內沒有再次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原先的刑罰就會失去效力,被告不需入監執行,也不會有前科紀錄,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會被撤銷的情形

然而,有些情況下,緩刑可能會被撤銷,讓原本暫緩執行的刑罰恢復執行。緩刑宣告的撤銷可以分為一定會被撤銷跟可能會被撤銷兩種,分別規定在刑法第75條及第75-1條。

一定會被撤銷

按照刑法第75條的規定,只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緩刑就一定會被撤銷:

1.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罪

如果被告在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且被判刑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緩刑就會被撤銷。這顯示被告並未因緩刑宣告而改過向善,因此法院認為撤銷緩刑宣告是必要的。

2.在緩刑前故意犯罪

如果被告在緩刑宣告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判刑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緩刑也會被撤銷。

可能會被撤銷

按照刑法第75-1條規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如果認為原來宣告的緩刑,後續可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必須改透過用執行刑罰的方式,那麼緩刑就有可能遭到撤銷。

1.在緩刑前故意犯罪被判輕刑

如果被告在緩刑宣告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被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

2.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罪被判輕刑

如果被告在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

被告在緩刑前、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而被判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確定的話,法官會依被告再犯的情節,裁量是不是要撤銷先前的緩刑宣告。

3.在緩刑期內因過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如果被告在緩刑期間內因過失犯罪,而在緩刑期內被判有期徒刑確定,表示未能徹底悔悟改過自新而一再危害社會,緩刑也可能會被撤銷。

4.違反負擔情節重大

法院在給予緩刑時,可以依刑法第74條第2項命令被告在緩刑期間要遵守一些事項,例如賠償被害人、捐錢給公庫、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等,如果被告違反要遵守的事項,而且情節重大時,法院可以撤銷緩刑宣告。至於怎麼樣才算是情節重大呢?只要是受判決的被告明顯有履行的可能,卻隱匿或處分財產、故意不履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是逃匿的可能性很高,都可以算是情節重大。相關說明可參考:未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義務勞務,法院撤銷緩刑!

誰可以撤銷緩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的規定,緩刑宣告的撤銷必須由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的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因此檢察機關會隨時檢查有沒有應該撤銷或可以撤銷緩刑宣告的情形。如果檢察官發現被告有違反緩刑期間規定、再次犯罪,或其他情形認為應該撤銷緩刑宣告,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將審查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和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撤銷緩刑宣告。

緩刑被撤銷後會怎樣?

緩刑宣告被撤銷後,原本暫緩執行的刑罰就會恢復執行。被告將不再享有緩刑期間暫時不執行刑罰的優惠,而是必須依法入監執行原先宣告的刑罰。此外,撤銷緩刑宣告後,被告也會留下前科紀錄,這樣的紀錄在日後可能會影響被告的就業機會、社會地位和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建議

總結而言,緩刑是一項給予初犯、偶發犯、過失犯等輕微犯罪情況下的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如果被告在緩刑期間內再次因故意犯罪,或違反緩刑宣告的要求,緩刑可能會被撤銷,刑罰將恢復執行,這將對被告的未來造成影響。因此,在緩刑期間,被告應該認真遵守要求,並遠離犯罪行為,以確保順利完成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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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諮詢問題

  1. 緩刑被撤銷怎麼辦?

    如果緩刑宣告被撤銷,受刑人就必須執行原本宣告的刑罰。當緩刑被撤銷時,受刑人將失去繼續暫緩執行刑罰的機會,必須依法執行判決確定的刑罰。因此,如果您面臨緩刑撤銷的情況,建議立即尋求法律專業人員的協助,看看是否有機會爭取不被撤銷。
    如果已經被撤銷緩刑,受刑人應該配合執行刑罰,如果不想入監執行,可詢問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務資格。

  2. 判刑幾年可以緩刑?

    根據刑法第75條的規定,被判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時,可以宣告緩刑: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相關連結

  1. 被判緩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法規

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刑法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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