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發票日期,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嗎?

本票 發票日

陳先生向林小姐借款2萬元,並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擔保,到了約定還款的日期,陳先生卻沒有返還借款,林小姐多次催討沒有結果,於是提出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結果聲請被法院駁回,原因是本票上面沒有記載發票日期。

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無效!

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在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上面應該要記載以下8項事項,並加上發票人的簽名: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這些事項依照是不是一定要記載,可以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跟「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無效本票

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無條件擔任支付。
  4. 發票年、月、日。
  5. 發票人簽名。

這些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本票上面如果沒有記載的話,依照票據法第11條規定就是屬於無效票據。

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賦予效力

本票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有:

  1.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2. 發票地。
  3. 付款地。
  4. 到期日。

這四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沒有一定需要紀載,如果沒有記載的話,法律分別有規定替代方案。沒有記載受款人,就以執票人當作受款人。沒有記載發票地,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當作發票地。沒有記載付款地,就以發票地當作付款地。而沒有記載到期日的話,就視為見票即付。

未記載發票日期,聲請本票裁定,駁回!

依上所述,本票的發票日是法律規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如果有欠缺,該張本票就無效。如果說本票沒有記載發票日,或是雖然有記載但是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又或是發票日期中的年、月、日其中一項沒寫,本票都是無效的。以無效的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的話,法院當然就會駁回聲請。所以執票人在聲請前,最好先確認本票有沒有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否則被駁回的話,不只要不到票款,還會損失本票裁定的聲請程序費用。

本票 發票日 法律諮詢
票據法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

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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