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因為車禍受傷而對肇事機車駕駛楊先生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幾天後,張先生收到法院通知要在指定的日期到法院調解,張先生之前聽朋友說過提告之後法院就會請雙方去開庭,然後由坐在法庭上面的法官來審判案情,所以張先生不太清楚為什麼法院沒有要開庭,反而是要他到法院跟對方調解呢?
強制調解事件規定的用意
許多民事上的爭執,如果透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紛爭,不論是雙方當事人或是法院所花費的時間、勞力及費用,實在是與爭執的金額或價值不成比例。因此,立法者希望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之前,先讓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強制調解的規定應運而生。在考量事件性質及當事人間的關係下,特定類型的事件在起訴前必須先行強制調解,希望可以藉由調解程序解決紛爭,避免冗長繁雜的訴訟程序,達到迅速平息訴訟的目的。另一方面,透過強制調解,也能夠分擔民事訴訟案件的負擔,避免每件案件都必須經過審判程序才能得出結果。
強制調解事件的案件類型
強制調解事件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中,總共有11種事件,當事人提出起訴狀後,分案人員就會根據案件請求的金額、事件類型,分出強制調解案件,在進入審判程序之前,當事人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例如:確認通行權、拆屋還地、返還土地..等。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例如:請求確認經界..等。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例如:分割共有物..等。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例如:給付管理費、修復漏水..等。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例如:酌定租金..等。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例如:像案例中的張先生一樣,因為發生車禍要請求損害賠償..等。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例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給付資遣費..等。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例如:返還投資款、返還合夥出資、給付資遣費..等。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例如:請求親屬清償借款、返還合夥出資、給付資遣費..等。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例如:給付50萬元以下工程款、返還50萬元以下消費借貸款..等。
強制調解事件的例外
強制調解事件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話,可以例外跳過調解程序直接進到審判程序: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例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例如:當事人已經在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過,而且提出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案例中的張先生如果之前曾經有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的話,就可以向法院陳明,請法院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例如:請求給付本票票款..等。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例如:銀行請求借款人清償貸款..等。
強制調解事件調解成立
經由法院調解達成後,當事人可以取得「調解筆錄」,上面會加蓋有法院的印章,相當於經過法院認可。若將來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筆錄內容,例如未按期履行分期付款,對方當事人就可以憑藉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或所得。此外,聲請人(原告)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退還2/3的裁判費。
強制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
調解如果不成立的話,案件就會被分案到簡易庭或民事庭,由法官來審理。在第一次開庭前,法官會調查原告的起訴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如果有欠缺的部分,法官會要求原告進行補正。如果原告無法補正,或收到補正通知後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法官就會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