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給付標準為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為何?

按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二、子女未滿三歲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標準為何?

按照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目前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之當月起算,計算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以該平均薪資的60%作為標準,並自留職停薪開始後,按月給付津貼,每一子女最多發給6個月的補助金額。
至於若父母同時為被保險人之情形,原先父母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申請留職停薪津貼,但於110年12月24日後,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案,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津貼的規定。因此,未來父母將可望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相關法律規定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法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歡迎向我們的線上專員洽詢,或是撥打我們的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880-580
車禍和解不履行約定條件 法律諮詢

100位諮詢民眾當中
96位獲得有用的法律資訊

你的案件存在哪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已經有許多網友透過向我們諮詢而找到自己案件的關鍵問題,並且瞭解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如果你還不知道如何處理你的案件,或是想看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歡迎你來諮詢,我們可以幫你!

分享這篇文章,讓更多人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