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能會接到各種不同類型的開庭通知,對象會包含地檢署和法院,類型上又可分為民事或刑事訴訟,每個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下將針對各個類別作說明:
地檢署開庭通知
只要通知單上抬頭註明「臺灣XX地方檢察署」,就代表該通知是地檢署所製作、發送,收到地檢署的通知代表已經涉入刑事案件,檢察官需要您到場說明相關的案情。
若經多次傳喚或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可以開立拘票拘提被告,通常代表警方可以強制將被告抓到現場訊問。若在傳喚、拘提過後,仍然無法抓到被告的話,就會發布通緝,後續就可以由警察直接查緝、逮捕。
法院刑事案件開庭通知
收到法院的刑事案件開庭通知,必須先注意傳喚身分,若身分屬於告訴人或被害人,此時不須到庭也沒關係;但若身分屬於被告,若沒到庭則一樣會依照上述的拘提、通緝程序來強制被告到場。
法院民事案件開庭通知
民事訴訟的程序並未要求當事人一定要到場,但若任一方不到場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官請求「一造辯論判決」,法官同意後,就可以只聽取一方的說詞,直接做出判決。所以若不到場的話,因為在訴訟過程中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說法,有可能就會因此輸掉訴訟。
結語
雖然說上述有些身分及程序,並未強制當事人一定要到場,但建議民眾,如果沒有要參與開庭的話,盡量聯絡並告知書記官不到庭的情況;而若是強制到庭的當事人錯過庭期,當事人還是必須趕緊聯繫書記官,趕緊告知或具狀說明未到庭的原因,並商討是否可以安排別的庭期,以免後續遭受對自己的不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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