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01 月 29 日 | 屏東地方法院 | 加重詐欺罪 | 莊先生在Facebook求職社團中看到一則廣告,聲稱徵求「會計人員」,負責處理貸款借貸和分期業務款項的提款與交付。莊先生透過LINE與「林經理」聯繫,對方表示需要「會計人員」協助處理款項,並要求莊先生提供銀行帳戶用於款項操作。莊先生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兩個銀行帳戶,該帳戶後來被詐騙集團利用,用於接收詐騙所得款項,並藉由莊先生提領後交付予集團成員。案件中多名被害人因詐騙手法受害,合計損失達新臺幣35萬5000元。 | 無罪 |
111 年 02 月 14 日 | 桃園地方法院 | 違反洗錢防制法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與梁小姐聯繫,承諾提供每日1,500元的報酬,作為梁小姐將銀行帳戶提供使用的對價。梁小姐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其名下的三個銀行帳戶進行密碼變更,並在臺南市東區某統一超商的ibon機臺,以交貨便方式將三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給詐騙集團成員。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梁小姐提供的銀行帳戶,對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梁小姐因詐欺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刑2年 |
111 年 12 月 13 日 | 新北地方法院 | 違反洗錢防制法 | 蔡先生因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虛擬貨幣投資廣告,廣告內容聲稱需提供銀行帳戶由對方操作,並保證可以從總投資獲利中分得10%的報酬,約為新臺幣10萬至20萬元。出於賺錢的動機,蔡先生主動聯繫廣告中的聯絡人。 雙方經過聯繫後,對方約蔡先生在臺中碰面。碰面後,蔡先生依照對方指示到銀行開設新的數位帳戶,並辦理約定轉帳。隨後,蔡先生被帶往旅館,在旅館內將新開設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及自然人憑證等完整交付給對方。交付後,蔡先生在旅館內居住了約12天,期間共換了3次住宿地點,所有食宿費用均由對方負擔。 帳戶交付期間,所有資料均不在蔡先生手中。事後,帳戶被用於詐騙,蔡先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刑3年 |
112 年 03 月02 日 | 高雄地方法院 | 違反洗錢防制法 | 廖小姐因經濟窘迫,為籌措母親的醫藥費,在網路上看到名為「正風會計師事務所」的徵才廣告。廖小姐按照廣告內容加入了LINE群組,並與自稱事務所成員的「婕妤」及經理「林宇忠」聯繫。在與對方確認工作內容並簽署正式聘僱契約後,廖小姐依指示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帳戶,並多次提領款項交付他人,最終被指控為詐欺集團成員及涉及洗錢犯罪。 律師指出,該案中詐騙集團使用縝密的包裝手法,包括正式的聘僱契約、工作細節的解釋,以及完整的公司網頁連結,成功讓廖小姐相信其為合法工作。廖小姐的主觀心態是從事正當兼職工作,並未預見或容任其行為可能助長詐欺或洗錢犯罪。 | 無罪 |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新竹地方法院 | 幫助洗錢罪 | 黃先生因涉嫌將自己名下的中華郵政帳戶交予詐騙集團使用,帳戶成為詐騙犯罪及洗錢操作的工具,多次接收來自被害人匯入的詐騙款項,並迅速遭提領一空,導致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 警方循線追查到中華郵政帳戶的持有人黃先生,懷疑其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但黃先生於偵訊中堅決否認犯罪,辯解提款卡在上學途中遺失,自己並未將帳戶交給他人。提款卡密碼被寫在卡片上,是因為先前車禍導致記憶力不佳,不得不將密碼記載於卡片上以備忘。 律師主張黃先生並未參與詐騙或洗錢行為,提款卡遺失是意外事件。提款卡密碼記載於卡片上是因記憶力受損的特殊情況,非協助犯罪的故意行為。在律師的辯護下,黃先生獲得無罪判決。 | 無罪 |
113 年 02 月 02 日 | 高雄地方法院 | 幫助洗錢罪 | 吳小姐因涉嫌將名下三個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多名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該帳戶,最終款項被迅速轉移並提領。吳小姐辯稱提款卡遺失,但未能提供確切證據。 | 緩刑2年 |
113 年 06 月 06 日 | 臺北地方法院 | 幫助洗錢罪 | 許先生在112年10月透過LINE與一名自稱「昱楷」的人接觸,「昱楷」向許先生承諾,若提供銀行帳戶供其使用3天,將支付報酬10萬元。許先生在得知此高額報酬後,表示願意將提供期限延長至6天,並期望獲得18萬元的報酬。 許先生將提款卡放置於臺北捷運動物園站的置物櫃內,並將提款卡密碼透過LINE發送給「昱楷」。 詐騙集團取得許先生提供的銀行帳戶後,立即展開多起詐欺行動。許先生事後因詐欺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刑2年 |
113 年 07 月 11 日 | 新北地方法院 | 幫助洗錢罪 | 蘇小姐透過Facebook看到一則招募「蝦皮客服人員」的廣告,聲稱工作內容為回覆客戶訊息與上架商品,並提供日薪1,800元的高薪。對方表示因銷售化妝品單價較高,需使用蘇小姐的網路銀行帳戶進行匯款操作,並要求提供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處理進貨款項及推廣費用」。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謊稱「投資股票當沖可快速獲利」,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300萬元至蘇小姐的帳戶。該款項隨後被迅速轉至其他帳戶並提領,完成洗錢操作。 蘇小姐曾質疑對方要求的合理性,例如:「網銀密碼是個資耶」、「為什麼要網銀密碼」、「我們這樣真的不會有問題吼?」法官認為這些對話紀錄清楚反映出蘇小姐對該工作及要求的正當性存疑,但還是因日薪1,800元的誘因,配合對方的要求,提供了網路銀行帳戶資訊,並依指示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因此判蘇小姐有期徒刑3個月及罰金3萬元。 檢察官認為蘇小姐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且受害金額高達300萬,法院判刑過輕,於是提起上訴。蘇小姐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緩刑4年。 | 緩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