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緩刑案例】圍毆被害人並砸車

犯罪事實

A先生和其他人不滿他們的朋友被B女持器具傷害,便攜帶著球棒、鋁棒、刀子等武器前往左營分局附近集結,希望攔截B女和她的男友C男。當B女和C男完成筆錄後並離開警局時,一群人以兩輛車前後包夾他們的車輛,阻止他們離開。被告A先生等人揮舞棍棒砸打汽車的玻璃和車身,導致該車玻璃和車身損毀,接著將C男強拉下車。眾人用棍棒毆打C男的頭、手和腳,用刀子刺傷他的背和腳,導致他受傷。之後,他們將B女和C男帶到高雄市楠梓區蚵仔寮附近某處。由於聽說C男打電話求救,他們下車並搶走C男的兩支手機,還脫下他的褲子,拿走了B女的手機等物品,讓他們無法打電話求救。接著,他們駕駛車輛在高雄市彌陀區彌陀納骨塔附近四處繞行,最後讓B女在高雄市三民區同盟路上離去。警方接獲報案後前往處理,並跟進調查。C男和被砸車輛的車主提起告訴後,案件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負責調查。

檢察官起訴罪名

A先生和同伴的行為構成了四項罪嫌,分別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聚眾鬥毆、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妨害自由、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等罪嫌。A先生和同伴等人是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四項罪嫌,應該要依最重的首謀及在場助勢聚眾鬥毆罪嫌論處。A先生和同伴等人意圖供行使於聚眾鬥毆之用而攜帶兇器,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規定,得加重其刑。

律師辯護方向

律師楊慧娘認為,這宗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並且有大量的證據,包括錄影影像檔案、翻拍畫面和現場照片等,足以證明A先生涉及聚眾施暴的罪行。因此,爭辯其犯罪事實已無益,應著重於如何讓法官能夠判輕刑,甚至考慮緩刑的可能性。A先生應該坦承犯行,並在審理期間注意言行舉止,以避免法官認為其犯罪後態度不佳。此外,A先生應該盡快與告訴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讓告訴人能夠撤回告訴,同時讓被害人願意向法官求情或表示不追究。只有透過這樣的方式處理,才有可能獲得緩刑,對A先生而言也是最好的結果。

法官審理結果

經過審理,法官考慮到A先生之前並未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且A先生已經坦承了自己的犯行,得到了告訴人和被害人的原諒。法官認為,A先生經過這次偵審的經驗,應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警惕,並且不會再犯罪。因此,法官給予A先生緩刑期間3年,以鼓勵A先生自我反省。為了強化A先生的法治觀念,並讓他在緩刑期間深刻認識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法官命令A先生應參加2場次的法治教育。此外,A先生在緩刑期間也應付保護管束,以確保他能夠在法治教育和保護管束期間認真學習和反省,培養正確的法治觀念,並避免再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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