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被告甘先生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下午兩點左右,透過微信的通訊軟體,在公開群組刊登「橘子汽水 彩惡 有感 需要的私」的訊息,剛好被網路警察發現,警方偽裝成買家與被告甘先生接洽,並約定以3,50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咖啡包6包,被告甘先生利用計程車交付現金與毒品,交付毒品的當下立刻被員警逮捕,並查扣咖啡包、茶包與行動電話,咖啡包經送台北榮總鑑定後,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是將案件起訴到新北地院,被告甘先生被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決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被告甘先生不服地院的一審判決,於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委任劉安桓律師當辯護人,經過3個多月的訴訟期間,終於順利讓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將原本3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改判為1年10個月。
法院判決
案件分析
目前實務上有所謂的「釣魚偵查」,就是由司法警察在取得相關犯罪證據後,製造機會給犯罪人,透過引誘的方式,促使犯罪人完成犯罪行為,在對方實施犯罪行為的當下,馬上予以逮捕、偵辦。這類的釣魚執法,目前法界認為並未違反基本人權的保障,且也有助於維護公共利益,應該是屬於偵查技巧的一環,透過該手段取得的證據也是有效的。
因此,像本案的被告甘先生來說,雖然是經由釣魚執法的情形而被抓獲,但目前實務上肯定這樣的做法,因此才會認定被告甘先生是有罪的。雖然無法爭取無罪,但劉律師發現被告甘先生的案件適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時期,且一審法院並未適當的引用減刑規定,甘先生於數次開庭與偵查的過程中,均表現出良好的犯後態度,也有承認相關的犯罪事實,應該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予以減刑,最終法院參考減刑原因以及被告的學歷、家庭狀況,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從原先的3年10個月的刑度,降低至1年10個月,一差就是2年刑期,無疑是讓被告甘先生取得了更好的判決結果。
法律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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