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棄,就有緩刑的機會!
為賺錢而出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告訴被告梁小姐,只要提供一個帳戶,就可以每天獲得1,500元的報酬。被告梁小姐聽從指示,將自己的第一銀行、日盛銀行、土地銀行提款卡密碼變更為對方指定的密碼,然後通過7-11交貨便的方式將存摺和金融卡寄給對方。
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使用
詐騙集團成員收到被告梁小姐提供的帳戶後,使用了網站購物訂單錯誤要到ATM取消交易的詐騙手法,成功詐騙5名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被告梁小姐的帳戶,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
被起訴急找律師協助
被告梁小姐因犯刑法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的「幫助一般洗錢罪」,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此情況下,被告梁小姐及其家人非常焦急。經過向劉安桓律師諮詢後,他們決定委任劉律師擔任一審辯護律師。
獲法官賜判緩刑
最後在劉律師的協助下,被告梁小姐被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獲判緩刑2年。若被告梁小姐在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而且沒有其他撤銷緩刑事由,就不需要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不會有前科紀錄。
判決分析
被告梁小姐涉嫌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觸犯了刑法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的「幫助一般洗錢罪」。
詐欺取財罪的刑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洗錢罪的刑責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之後,可以發現一般洗錢罪的刑責較重,所以依刑法規定,被告梁小姐會被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處理。
而根據被告梁小姐與詐騙集團成員間的LINE對話紀錄,劉律師判斷被告梁小姐沒有爭取無罪的空間,最好的結果是可以獲得法院宣告緩刑,所以辯護方向就是積極向法官爭取緩刑。
在此案中,被告梁小姐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然而法官仍給予了緩刑。這是一件相對特殊的案件,因為在一般人頭帳戶的案件中,被告通常需要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後,法官才會考慮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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