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的定義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或犯罪嫌疑不足,而放棄對被告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

📌不起訴處分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不起訴處分的救濟

告訴人接到不起訴處分後,不服檢察官的決定,可以在7日內,用書狀說明他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上級檢察署審核後,如果認為再議不合法(包含已經超過7天才提出再議,或者沒有寫不服的理由等),上級檢察署就會以公函通知聲請再議的告訴人,駁回再議。如果認為告訴人聲請再議有理由的話,可以自己或命令下級檢察署再次偵查,或者命令下級檢察署起訴。但是,如果上級檢察署認為原來下級檢察署的決定沒有錯誤,告訴人聲請再議沒有理由的話,就會作一個駁回的處分。告訴人接到上級檢察署駁回處分,仍然不服的話,在10日內應該委任律師,並且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讓法院判斷這個案件可不可以進行審判。

📌不起訴處分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