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公共危險罪

📌 公共危險罪 定義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包括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第174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第175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176條準放火罪、第177條漏逸或間隔氣體罪、第178條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第179條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第180條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181條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第182條妨害救災罪、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第184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第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之罪、第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第186條單純危險物罪、第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第187條加重危險物罪、第187條之1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第187條之2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第187條之3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第189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第189條之1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第189條之2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第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第191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第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第194條不履行賑災契約罪等規定。

📌 公共危險罪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分則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 公共危險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