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告謝先生在民國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左右,在台中的「大地球KTV」後方,以新台幣2萬元向綽號「阿緯」的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淨重約為15.5公克。隔天,謝先生開車行經路口時,因為行車不穩遭到警方攔查,當場被查獲上述毒品。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謝先生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於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被告謝先生有期徒刑2個月,並得易科罰金,毒品的部分則宣告沒收。
案例解析
首先,愷他命、K他命俗稱K仔、K粉,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的毒品分級,屬於第三級毒品。目前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行為中,常見的幾個行為,可分成持有、吸食、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等。在本案中,若抓到被告持有毒品,必須判斷被告的持有是單純為了吸食而持有,或是其實是具有販賣的意圖而持有,兩個屬於不同的行為,刑度上也有所不同。在判斷上,就必須從被告的供詞與相關的證據去做分析。在這部分,檢察官認為被告謝先生持有的數量並不多,總計只有15.5公克,被告也承認是為了供自己所施用,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有將毒品繼續流入社會的行為,因此檢察官認定其屬於單純持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刑責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20萬元以下的罰金,法官考量到被告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審酌被告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等狀況後,判決2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書節錄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經科刑之前案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無視國家禁令,非法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持有愷他命之數量非多,且稱係欲供自己施用,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流入社會,亦未查獲其持以更犯他罪,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陳明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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