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陳先生的郵局和銀行帳戶提款卡不幸遺失,而密碼就貼在卡片背面,被詐騙集團掌握後被用作人頭帳戶,導致四名無辜受害人被騙匯款共計約30萬元至陳先生的帳戶中。雖然陳先生在接獲銀行通知帳戶異常後立即掛失及向派出所報案,但仍然被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陳先生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是具有高學歷和會計師資格的專門職業人士,曾在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目前在連鎖餐廳財務部門工作,而帳戶也是拿來當信用卡、貸款扣繳、薪資轉帳、綜合所得稅退稅使用,因此不可能把帳戶交給別人做不法用途。
然而,經法院調查後發現陳先生在被害人匯款前幾天,就已經把自己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到只剩幾百塊餘額,這說明陳先生顯然是有將帳戶讓給別人使用的打算。
此外,陳先生稱他每天都有使用帳戶,卻無法解釋為什麼沒有發現有被害人的款項匯入,而是等到銀行通知才知道要辦理掛失及報案。更令法官質疑的是,陳先生把家裡的電話號碼當作提款卡密碼,卻將密碼黏貼在卡片上。作為一個商業會計的專業人士,他應該有更好的方式保管提款卡和密碼。
最終,法官認為如果是偷來或撿來的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詐騙集團的成員無法確定帳戶申請人會不會報警或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如果冒險拿來當人頭帳戶使用,辛苦詐騙的款項有可能會拿不到。陳先生被士林地院以觸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刑4個月,陳先生雖然提起上訴,但仍遭高等法院將上訴駁回。
案例解析
開設金融帳戶對一般民眾來說並不困難,但對擁有高學歷和專業背景的陳先生來說,他本應該能夠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目的的風險,卻還是將帳戶交給他人,並放任犯罪行為發生。這樣的行為被視為幫助犯罪發生,陳先生因此被控詐欺取財罪。
陳先生在審判中堅稱自己的帳戶遭到遺失,拒絕和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法官綜合考量陳先生的學歷、婚姻狀況、職業及收入等情況後,判處他4個月有期徒刑。由於被判刑不到6個月,陳先生可以選擇易科罰金。
雖然檢察官還同時起訴陳先生幫助洗錢罪,然而,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由於陳先生將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已經失去了對該帳戶的實際管控權限。因此,如果沒有進一步配合詐騙集團的指示,親自提款,就不構成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的洗錢行為,不會被判一般洗錢罪。由於陳先生是在詐騙發生前就提供帳戶和密碼作為詐騙款項的收取工具,而不是為了掩飾或隱藏詐欺所得,因此也不應該被指控為幫助犯洗錢罪。
這個案件讓人們了解到,即使自認為本身的財經地位不會出售或出租帳戶,但如果無法取信於法官,就可能被視為是否認犯罪行為。如果在人頭帳戶案件中想要爭取無罪或緩刑,建議先與律師討論是否有機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