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實例:持有8.488公克愷他命,判刑3個月!

毒品案件實例:持有8.488公克愷他命,判刑3個月!

林某明知愷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第三級毒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與危害性,卻仍心存僥倖,為了滿足個人私慾,於113年5月16日晚間,在臺南市某KTV內,向一名綽號「阿威」的男子索取愷他命。

「阿威」不假思索地將一包愷他命(經檢驗後純質淨重為6.506公克)無償提供給林某。林某隨後便將這包毒品持有在身上。然而,林某的違法行為並沒有逃過法律的制裁。僅過了短短幾天,也就是113年5月19日凌晨,林某因未戴安全帽的交通違規行為,被警方攔查。在警方盤查的過程中,林某主動交出了先前從「阿威」處取得的愷他命。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林某的行為已明確符合該條文的構成要件,因此被依法起訴。

此外,判決書指出,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量刑需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的犯罪動機、毒品數量及持有時間、是否有前科紀錄等​。在本案中,林某坦承其行為,且所持有的毒品雖然超過法定標準,但整體數量不多且持有時間短,無前科紀錄,故最終裁定其處以三個月有期徒刑,並得以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了解持有毒品定義與判斷標準

林某明知愷他命為毒品,且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意。

林某向他人索取毒品並持有。

所持有的愷他命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達到刑責標準。

本案凸顯了毒品案件的嚴重性,也提醒民眾,持有毒品不僅會危害自身健康,更會觸犯法律,受到刑罰的制裁。無論是主動購買、接受贈與,或是持有他人轉交的毒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都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對於面臨類似情況或不確定自身行為是否涉及違法的人士,應積極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避免因無知或僥倖心理陷入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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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一直是政府及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議題,尤其愷他命作為第三級毒品,雖毒性較低於一、二級毒品,但其成癮性及對年輕族群的危害不可忽視。根據判決書內容,林某之所以持有愷他命,並非販賣或分裝,而是為了個人使用,這反映出部分年輕人對毒品的認知不足及心存僥倖。然而,法律不會因個人無知或動機單純而減輕其責任。

同時,本案也提醒我們,警方在日常交通執法中的攔查行為,除了維持交通秩序外,也可能意外發現其他違法行為,例如毒品持有。這類執法行動不僅有助於預防犯罪,也對社會治安有實質的正面影響。

毒品案件的處理需要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包括持有者的動機、毒品數量、使用情況及過往犯罪紀錄等。本案的結果顯示,雖然林某持有的愷他命數量已達刑責標準,但由於其坦承罪行且無前科,法院在量刑時也適度考量了其犯罪情節及悔過態度。

無論如何,毒品的非法持有即構成犯罪,對於可能涉及毒品相關問題或其他法律糾紛者,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嚴重法律後果。律師的專業意見不僅能協助個人理清法律風險,也能提供合適的應對策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假如您或身邊有人遇到類似問題,務必及時聯絡專業律師以獲得法律諮詢與支援,保障自身權益免受侵害。

  •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2615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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