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贈給子女的財產會算入遺產中嗎?

屏東許先生LINE線上諮詢:

我爸爸生前因為大哥結婚給了100萬元的現金,大姊開店也給了100萬元現金,二哥搬出去住也給了100萬元現金,現在帳戶剩下500萬元現金要怎麼分?

民法第1173條有贈與歸扣的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以許先生的例子來說,爸爸因為結婚、開店、分居而給大哥、大姊及二哥的各100萬元,除非爸爸在給的時候有特別表示將來不計入遺產,否則在爸爸死亡時,全部要加入爸爸的財產中成為遺產,因此許先生爸爸留下的遺產合計是800萬元。

許先生的媽媽已經不在,所以許先生的爸爸死亡時,繼承人就是大哥、大姊、二哥及許先生,沒有遺囑特別分配的情況下,遺產就是由4個人平分,每個人可以分到200萬元。
大哥、大姊、二哥先前已經從爸爸那邊拿到100萬元,所以每人只可再拿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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