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後為什麼又會被強制戒治 ?

台東莊小姐電話諮詢:

我先生因為吸毒正在觀察、勒戒,前幾天我得知他要送去戒治,時間又要拉長,到底為什麼可以關那麼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依據勒戒所的陳報,認為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會馬上釋放,並作出不起訴處分。相反的,如果認為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所強制戒治,戒治期間是6個月以上,到沒有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但是最長不能超過1年。

那要如何評估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呢?法務部在110年3月26日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判定的原則:「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後,經過2週時間的觀察、勒戒,由處所及醫療人員依據其各項紀錄、資料及觀察勒戒期間之行為表現,加以評分。在勒戒人入所4至6週後,可再做一次評估以做必要之評分修正。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莊小姐的先生在勒戒所的評分結果應該是高於60分,被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獲准,戒治期間至少要半年。

如果莊小姐的先生對於強制戒治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只是抗告的成功率不高,如果真的有考慮要抗告的話,建議先找專業律師諮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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