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萬事答 為你來解答 生活法律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

什麼是戒癮治療?

原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案件,檢察官要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法院一旦裁定被告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就會被送往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期間最長2個月,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經過觀察勒戒後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再向法院聲請送強制戒治,這時被告接著就必須到戒治所進行6個月到1年的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跟強制戒治期間,被告的人身自由被剝奪,形同坐牢!但在97年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新增「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制度,希望可以用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讓戒毒的人可以維持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檢察官如果對被告作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被告就不需要被送進勒戒所、戒治所,只要在1年內自費到醫療院所完成毒癮戒治跟不定期到觀護人室採尿就可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戒癮治療有什麼好處?

戒癮治療最大的好處在於保有人身自由,不必進入戒治處所整天按表操課,可以繼續從事原本的工作,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也可以繼續維持。另外比起勒戒所或戒治所多人同住的狹小空間,被告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環境裡戒毒,絕對是比較舒適跟便利。在原本生活未有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被告會有更高的意願來戒除毒癮,而且在親友的陪伴鼓勵下,也能較有意志力來堅持戒毒,反觀勒戒所或戒治所,裡面全都是毒友,好的發展是大家同病相憐互相鼓勵,壞的發展是彼此交流互通有無。對被告而言,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對比之下,戒癮治療明顯自由與輕鬆!

被告有哪些情形會被認為不適合戒癮治療?

被告在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前,有因故意犯罪被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的情形時,檢察官不適合作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如果不會妨礙被告完成戒癮治療期程的話,檢察官還是可以作出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一定要給被告戒癮治療緩起訴嗎?

針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初犯或3年後再犯的被告,目前是採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雙軌制,檢察官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為原則,例外符合緩起訴處分要件時,才可以作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被告不是當然享有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權利,戒癮治療是不是對施用毒品的被告比較有利,是不是要用緩起訴處分取代觀察勒戒處分,是由檢察官依照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檢察官不給被告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除非是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檢察官的裁量有明顯重大的瑕疵,否則並不違法,即使被告自己提出聲請戒癮治療,檢察官也不見得就要准許。

戒癮治療期間是多久?

因為戒癮治療屬於緩起訴處分的附帶條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的期間會在1到3年,另外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9條有規定,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所以目前實務上完整的療程時間大多是在6個月以上到1年以下。

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戒癮治療的內容為何?

戒癮治療的內容有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以及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目前戒癮治療的各種方式或措施都是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是普遍被採行的,被告如果好好配合應該都可以順利戒除毒癮。

戒癮治療需要住院嗎?

戒癮治療原則上以門診治療為原則,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處分前,會先請醫療機構就被告的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沒有毒品成癮以外的精神疾病、治療規劃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如果醫師認為有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的必要,檢察官會向被告說明並在取得被告同意後,列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如果是已經在戒癮治療中,醫師才提出住院、留院等建議時,也是需要被告同意後才能實施。

戒癮治療期間被告要遵行哪些事項?

被告需要到指定的治療機構,依照治療機構規劃的期程及治療內容接受戒癮治療,直到完成戒癮治療為止,另外也要遵守或履行其他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其他條件,像是捐錢給國庫、服義務勞務等 。

那些情形會被撤銷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會被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三、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五、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可以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因此,被告雖然有遵守戒癮治療相關事項,但是卻在緩起訴期間犯罪被起訴,或是沒有完成其他檢察官要求的條件,像是沒有依指示捐錢給國庫、義務勞務時數未服滿等,檢察官還是有可能會撤銷緩起訴處分的。


如何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大多數毒品案件被警方查獲時,當下就會被要求採尿,檢察官可能在訊問被告不久後,就依驗尿報告作出處分,因此如果想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就必須儘早向檢察官聲請,但是上面文章中也提到,被告自己聲請戒癮治療並不能拘束檢察官的決定,因此被告需要能夠說服檢察官捨棄觀察勒戒處分,而這通常不是那麼容易,此時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幫忙代撰聲請狀比較有機會爭取到緩起訴!

📝我想請律師代撰戒癮治療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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