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方法

再議 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檢察官在偵辦案件後,是否有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在有些時候對告訴人的權益影響很大。既然檢察官起訴與否的決定攸關告訴人的權益,那麼當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決定時,要怎麼辦才好呢?針對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救濟的方法,那就是「 再議 」。本文將介紹再議流程相關規定及細節。

⚖ 再議聲請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如果檢察官對被告作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案件就不會進入法院,從而讓被告免去受有罪判決的風險。但這樣的處分對告訴人來說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為了讓告訴人有表達不服意見的機會,也為了讓檢察官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可以被糾正,就有了「再議」和「交付審判」的救濟制度。

當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地檢署會向被告寄發處分書,同時也會寄發一份給告訴人。處分書上會記載聲請再議的期間和聲請再議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例如,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是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則是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 再議期間

如果告訴人不同意檢察官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規定,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天內向原處分的地檢署提交聲請再議狀,說明不服的理由。如果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未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就會被確定。在逾期情況下,提出聲請再議就會被駁回,所以告訴人要非常留意再議時間。

再議

⚖ 職權再議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是認為被告雖然有犯罪,但考量犯罪情節及維護公益,而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原本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為求慎重,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主動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原檢察官對告訴人聲請再議的處理

當告訴人聲請再議後,原本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會先自行審查案件處分是否合法或適當。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會撤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被告。如果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則會將卷證移交給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來認定再議是否有理由。然而,在檢察官移交前,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或指派其他檢察官進行進一步的偵查或審核。如果決定仍然維持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則再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審核。

⚖ 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對再議的處理

認為再議無理由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後,若認為告訴人的再議無理由,將會直接駁回聲請。

認為再議有理由

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時,檢察官會撤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然後依據偵查是否已經完備而分成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在偵查已經相當完備的情況下,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被命令直接起訴被告。第二種是在偵查還不完備的情況下,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可以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進行進一步的偵查,或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 再議 不得聲請的情形

如果檢察官在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前,曾經詢問過告訴人的意見並獲得告訴人同意,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規定,告訴人就不能聲請再議。

例如,若被告為了貸款而提供銀行帳戶,卻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使用。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是被騙而提供帳戶,實際上並沒有參與詐欺犯罪行為,且被告已全額返還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因此,在取得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在這種情況下,告訴人即被害人是無法對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的。

⚖ 聲請再議被駁回可以怎麼辦?

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收到再議結果通知,是再議聲請被駁回的話,如果還是不服,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的規定,在收到再議處分書後的10日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將介入審查,為告訴人提供多一層救濟途徑。

聲請交付審判需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聲請交付審判的規定比較嚴格,為了防止告訴人濫用權利隨便提出聲請,浪費訴訟資源,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方可聲請。一般來說,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階段是無法閱卷的。然而,在聲請交付審判時,為了讓律師了解案情,法律例外准許律師閱卷,但如果案件中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檢察官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閱卷。

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的審查

法院受理交付審判的聲請後,會先向原檢察署調取案件卷證,然後審查有沒有管轄權、聲請人是不是告訴人、有沒有超過聲請期限、是否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等法律規定的要件,程序都合法後再審查聲請是否有理由,也就是審查檢察官作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

法院在審查時可以做必要的調查,但調查的範圍僅限於偵查中已發現的證據,不得另外調查聲請人新提出的證據或蒐集偵查卷以外的證據。法院調查後,如果認為檢察官處分書上所記載的理由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導致本應對被告提起公訴卻未提起,法院將裁定交付審判。若被告不服交付審判的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後5日內說明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

相反的,如果法院認為交付審判的聲請不合法或是無理由的話,就會駁回告訴人的聲請,而駁回的裁定不可以抗告。

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可以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或是在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聲請。但為了避免案件長期懸而未決,撤回聲請的人不得再次聲請交付審判。

⚖ 如何提高再議的成功機率?

雖然聲請再議並沒有像聲請交付審判一樣規定必須由律師代理,但要推翻一個檢察官作出的處分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成功聲請再議,必須明確指出檢察官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出現錯誤,而這對一般民眾而言可能並不容易做到。因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告訴人在考慮是否要聲請再議時,可以諮詢律師,了解是否有爭取的空間以及應主張哪些理由。再議有聲請時間限制,因此要及早處理,才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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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律諮詢問題

  1. 再議意思是指什麼?

    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一種救濟途徑,白話來講,就是告訴人覺得檢察官不應該沒有起訴被告或是給被告緩起訴,所以提出聲請,請檢察官再確認看看自己作出的處分有沒有問題。
    另一種情況,被告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的時候,被告不服也可以透過聲請再議來救濟。

  2.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高嗎?

    坦白說,不高!但檢察官有沒有起訴被告對告訴人權益影響很大的時候,即使機率在低,告訴人仍然得聲請。再議的成功率雖然不高,但有聲請有機會,如果什麼都不做,案件可能就這樣結束了,被告不會被論罪,告訴人將求償無門的。

  3. 我可以自己寫再議狀嗎?

    法律沒有規定聲請再議一定要請律師處理,所以可以自己寫再議狀。地檢署有提供書狀例稿可以參考,聲請再議狀的重點在於再議理由,很多當事人自己寫的再議理由都是個人心得感想,強調被告罪刑有多麼可惡,自己受害有多大,但檢察官要看的不是這些,他要看的是法律上的理由,所以除非具有法律背景或做過深入研究,否則會建議交由專業的律師撰寫比較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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